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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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XX省委办公厅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共XX省委办公厅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提升企业本质安全环保水平,加强重点化工生产企业监控管理,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切实做好我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化工重点监测点,是指因历史原因形成且事实存在(2023年12月31日前),位于化工园区之外,规模总量相对较大、经济效益突出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安全环保设施及生产体系较为完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共同审核,并经市政府审定公布的现有大型或骨干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三条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测点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县级及以上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二)项目立项、用地、规划、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施工、消防、特种设备管理、劳动用工管理等法定手续齐全有效。(三)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健全,配备满足要求的安全环保管理人员;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等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要
3、求,不存在重大外溢风险。(四)具有完善的环保及事故应急设施,废水、废气达标排放;危险废物贮存符合安全、消防、规划、环保相关要求,按规定完成无害化处理处置。(五)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二级及以上,在役化工装置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或通过安全设计诊断并完成整改,未使用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所列工艺技术或设备;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或储运设施自动化控制系统装备率、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监控率均达到100%。(六)通过自建、共建、依托社会力量等方式配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医疗、消防、应急救援人员、装备和场所。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建
4、立专职消防队,并通过当地消防救援机构验收。(七)企业的主导产品、工艺技术装备和生产规模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有关产业政策要求,不在限制类或淘汰类目录内。(A)上年度(或近三年平均)营业收入5亿元(含)以上或税收贡献在5000万元(含)以上。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填补国内空白、工艺装备水平国内领先的企业,上年度(或近三年平均)营业收入3亿元(含)以上或税收贡献在3000万元(含)以上;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填补国内空白、工艺装备水平国内领先的企业,且获评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专业化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上年度(或近三年平均)营业收
5、入2000万元(含)以上或税收贡献在200万元(含)以上。(九)拥有较为成熟的产业链延伸规划项目,具有能够满足发展需要的建设空间。单位产品能耗符合国家和省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要求。(+)上年度以来没有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当年度没有受设区市及以上安全和环保挂牌督办,不存在安全、环保、消防等限期整改未完成事项。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四条企业申请。拟申报企业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出认定申请,提交相关申报材料(详见附件1-5)。第五条属地审核。属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单独或会同园区管委会协调组织属地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水利、消防救援等
6、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经属地政府研究同意后,以属地政府文件报送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格式详见附件6),并附企业申报材料。第六条部门联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收到相关材料后,分别送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审核部门。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进行部门审核(包括资料审核或现场审核或组织专家评审等),并于30日内出具部门审核意见(格式详见附件7),加盖公章后反馈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第七条公开公示。所有审核部门均同意认定的企业,确定为拟认定化工重点监测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各审核部门将拟认
7、定化工重点监测点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第八条审定公布。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拟认定化工重点监测点名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各审核部门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政府公布认定化工重点监测点名单,每年3月底前将名单报送省直有关部门备案抽查。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九条化工重点监测点属地县(市、区)政府、XX经开区管委会对化工重点监测点安全环保风险监管履行主体责任,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加强对化工重点监测点的日常指导、监督和管理。第十条化工重点监测点实行动态管理,对已经认定为重点监测点的企业,市政府原则上每5年应重新认定。在认定期内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列入安全、环保重点监控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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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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