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促进预拌砂浆发展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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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促进预拌砂浆发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持续推进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有效治理建筑工地扬尘污染,进一步保护环境,提高绿色生产、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XX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XX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工程建设项目(抢险救灾工程、农民自建住宅、家装等小型建设工程除外),分阶段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应当使用预拌砂浆,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专业工厂生产的干拌砂浆或者湿拌砂浆。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需要使用建筑砂浆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及其他需要使用砂浆的建设工程。第三条市工业行政主
2、管部门及各县(市、区)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负责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部门做好日常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第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促进预拌砂浆工作发展。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城管、市场管理、公安交警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工作。第二章促进措施第五条设立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城乡规划,符合XX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布点方案布点要求,符合XX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办法,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市工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实际,适时发布、调整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相关
3、生产技术规程。第七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贯彻落实使用预拌砂浆的设计标准、施工技术规程、预算定额标准和标准图集。负责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现场监督管理。第八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预拌砂浆企业纳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做好建设和生产期间的环保监管。加强对现场搅拌砂浆产生粉尘、噪声污染的查处。对未取得XX市预拌砂浆企业布点方案核准的企业不予进行环评,并对环保违法企业进行查处。第九条市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预拌砂浆合法生产企业的预拌砂浆质量和计量管理。第十条建设单位和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应明确提出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在
4、编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工程标底时应标明预拌砂浆使用量,设计部门应将预拌砂浆列入工程概、预、决算。第十一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如下生产条件和生产能力:(一)生产流程采用自动化控制,生产数据同步记录,保存时间不低于两年;(二)生产工艺和使用原材料质量、运输及储存方式符合XX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中相关要求,应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严格质量和计量管理,出厂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计量要求,并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S)企业年生产能力20万吨以上,并具备保持持续生产的能力;(四)企业内部试验室中厂区内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检(试)验环境和技术人员、检(试)验人员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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