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心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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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中心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3)22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X府厅发(2023)4X号)和XX市中心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X府办发(2023)X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多主体投资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阶段性住房困难群体,限定
2、租赁用途、面积和租金标准的保障性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筹集主体主要包括政府和产业园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租赁企业等。第三条本市中心城区(新营街道、银城街道、香屯街道、XX高新区)管理范围内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运营、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应当遵循“多方参与、政府支持、供需匹配、属地负责、产城融合、职住平衡、部门联审、安全环保”的原则。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统一纳入住房租赁服务管理平台管理,享受保障性住房建设相关配套政策。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物业服务
3、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设立子公司拓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业务,提高住房租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支持相关国有企业转型为住房租赁企业,发挥国有企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对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业务的国有租赁企业,适当放宽经营业绩考核要求。第五条市政府成立XX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市直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政府通过XX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筹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对涉及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监督。市住建局是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制定全市保障性租赁住
4、房政策及相关配套措施;会同相关部门编制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督促、指导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市住房建设保障中心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服务、房源筹集、信息录入、资格审核、实物租赁、动态管理、政策培训等具体工作。市政府办、市纪委监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教体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信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金融服务中心、市供销社、国网XX市供电公司、XX润泉供水有限公司、市天然气有限公司等单位为X
5、X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按照各自职能负责相关工作。第二章房源筹集第六条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小型、适用、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以是住宅型租赁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租赁住房。建设标准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最高不超过90平方米;70平方米(不含)至90平方米的户型面积不超过保障性租赁住房总规模的15%o第七条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积极探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园区企业、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各类主体按规定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6、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1村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建、改建和改造;2 .企事业单位利用存量土地新建;3 .产业园区配套新建、改建和改造;4,住房租赁企业或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机构新建、改建、改造、收购;5 .各类社会主体利用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工业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6 .政府组织新建、改建、改造和收购社会房源;7 .闲置的公租房、直管公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人才房或其它住房经各级政府批准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管理的房屋;8 .其他渠道筹集的房源。第八条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必须权属明晰、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根据建设方式,可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1探索利用集
7、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2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权属不变,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3 .利用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在符合规
8、划的前提下,其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可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4 .在符合规划原则的前提下,利用非居住存量闲置房屋(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在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权属不变,不补缴土地价款。其中,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非居住建筑,不得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5 .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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