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修订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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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关于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对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办法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办法自2011年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土地征收、保障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19年以来,国家先后修订了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土地征收的程序、补偿安置、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和规范,我省原办法已经滞后于形势发展和实际工作的需要,亟需予以全面修订完善。(一)修订办法是维护法治统一的内在要求。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在充分总结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成功
2、经验的基础上,在土地征收领域进行了一系列重大调整和制度创新,将征收范围限定为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土地的六种情形;增加了征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征地环节;完善了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体系;健全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等。为贯彻落实上位法规定,有必要全面修订办法。(二)修订办法是规范征地行为的现实需要。近年来我省土地征收工作总体向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土地征收主体责任不明确;有的地方在实施征地过程中部分征地程序缺失、补偿安置落实不到位、审核把关不严;有的地方因征地引发的矛盾纠纷突出,行政复议、诉讼、信访案件频发,严重影响政府公信力和社会和谐稳定。为解决基层征地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3、有必要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管理,完善相关征地程序和补偿安置措施,有效防范化解征地行政争议。(三)修订办法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为了切实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将党的群众工作落到实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构建起以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意愿为核心价值的新型征地体系。为充分保障被征地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的社会保障机制,办法有必要集成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完善细化公告、调查、评估、听证、补偿安置、签订协议、费用拨付等法定程序的内容,同时进一步明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二、起草过程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
4、府高度重视办法修订工作,将办法列入2023年度内确保完成的省政府规章项目。省自然资源厅在全面总结我省土地征收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借鉴浙江、江西等省先进经验,通过省内调研、部门座谈、专家论证等多种形式,先后六易其稿,反复修改完善,征求了11个省直部门的意见,邀请省司法厅提前介入,形成了办法(修订草案)。三、主要内容办法(修订草案)共四十六条,主要包括总则、土地征收程序、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六方面内容,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明确了土地征收条件。办法根据上位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明确了土地征收应当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
5、性安居工程建设以及成片开发建设需要征收土地的,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办法在总结工作实践的基础上,规定成片开发建设需要征收土地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实施。(二)规范了土地征收程序。一是坚持人民至上、回应社会关切,全面规范征地程序。办法分别对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土地补偿登记、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收土地公告、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等一系列法定程序的组织实施主体、工作时限和要求、异议反馈渠道和救济方式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6、便于基层实践操作。二是合理划分事权,压实土地征收的主体责任。办法第五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分别对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功能区以及乡镇街办的工作职责进行了界定。三是对土地征收和不动产登记的工作衔接作出了明确规定。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求或者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的申请,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三)完善了补偿安置机制。一是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明确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所涉及的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因土地征收导致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还应当包括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土地补偿
7、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确定。二是更加有效保障被征地农民居住权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在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前提下,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三是多元化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和长远生计,进一步规范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留地安置、调地安置和就业安置等方式。四是建立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预存款制度,办法规定相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市县政府不得申请征收土地。(四)强化了对土地征收的监督管理。一是规定了市县政府作为土地征收的责任主体,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征地前期工作和土地征收组织实施
8、的规范管理,确保土地征收相关费用及时足额到位,妥善化解因土地征收引发的行政争议,切实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二是规定除国家和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外,征收土地申请应当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两年内提出,防止滥用土地征收权、大面积超前协议圈地行为。三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税务、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土地征收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土地征收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四是建立了批后监管“负面清单”制度。为防范化解征地矛盾纠纷,办法第三十八条在吸收原有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了土地征收五种情形的“负面清单”。通过在土地征收领域建立倒逼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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