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修订草案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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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促进就业创业,建设教育强省、人力资源强省和技能型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以及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专门培训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
2、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协同创新,推进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省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明确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职业教育具体工作职责,统筹协调职业教育发展,组织开展督导评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研
3、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农业农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和单位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共同推进职业教育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扩大和深化职业教育对外开放,鼓励职业学校与境外企业、职业教育机构或者行业协会开展合作,推动有条件的职业教育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办学,建设国际交流合作平台,打造国际职业教育品牌。第八条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参与、支持或者开展职
4、业教育。第九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职业教育公益宣传,营造职业教育发展良好环境。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职业教育的体系与实施第十一条职业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职业学校教育分为中等职业学校教育、高等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分为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第十二条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是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基础,由高级中等教育层次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实施,培养技术技能人才,为高等教育输送具有扎实技术技能基础和合格文化基础的生源。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是培养高水
5、平技术技能人才的主要途径,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职业培训可以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发展、人口分布、就业需求、城镇化进程和教育发展实际等,制定本行政区域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规划。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应当至少设置一所中等职业学校。第十四条建立健全政府统筹管理、行业和企业积极举办、社会力量深度参与的职业教育多元办学格局。鼓励支持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场地和管理等要素,通过独资和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形式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以及二级学院、生产性实训基地、技能培训基地等办学
6、机构、办学项目。第十五条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可以与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合作实施专科层次的职业教育。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面向社会公布。鼓励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支持有条件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举办职业本科教育;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设置的培养高端技术技能人才的部分专业,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施本科层次的职业教育。根据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制度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职业学校序列。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不同层次职业教育纵向贯通,构建中等职业教育、专科职业教育、本科职业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相衔接的人才培养体系,推动各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
7、、培养目标、课程体系、培养方案衔接。鼓励支持中等职业学校与专科层次职业学校、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应用型普通本科高校,专科层次职业学校与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应用型普通本科高校,在培养周期长、技能要求高的专业领域开展贯通招生和长学制培养。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不同类型教育横向融通,推动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级中学、高等职业学校与应用型普通本科高校课程互选、资源共享、学习成果互认。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完善文化素质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考试招生制度,科学确定职业技能考试成绩在录取中所占权重。高等职业学校、应用型普通本科高校以及其他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比例或者采取单独考试办
8、法,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对技能大赛优秀选手和有突出贡献的技术技能人才,经高等学校考核合格,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录取。第十九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级中学平等招生录取的统一平台,汇总发布专业设置、招生情况等信息,并提供查询、报考等服务。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支持学校、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建设开放型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推动实践教学、社会培训、创新创业、技术研发与企业生产融通融合,提升实习实训质量。鼓励支持在产业聚集区建设产教联合体。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指导职业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专业,组织开发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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