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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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金监发(2023)4号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为规范民间融资机构经营管理行为,促进民间融资机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对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鲁金监发(2023)7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1日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间融资机构经营管理行为,保障民间融资机构及客户的合法权益,防范化解民间融资领域风险,促进民间融资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
2、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间融资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经批准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或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的法人机构。包括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间资本管理业务,是指民间资本管理公司针对实体经济项目开展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短期财务性投资、资本投资咨询等业务。其中,债权投资是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取得债权、获取收益为目的进行的6个月(含)以上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依法购买债券的投资行为、依法向借款人借出本金并按约定收回本金及其收益的投资行为;短期财务性投资是指符合国
3、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取得债权、获取收益为目的进行的6个月以内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依法购买债券的投资行为、依法向借款人借出本金并按约定收回本金及其收益的投资行为。本办法所称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是指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以信息中介或信息平台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资金供需信息以及相关资金融通等配套服务的业务。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对民间融资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规范行业发展,妥善处置风险。第五条民间融资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其合法合规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
4、人的干涉。第二章准入、变更和终止第六条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一)已经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且具有法人资格;(二)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三)出资人出资为自有资金;(四)主要出资人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不高于百分之五H;(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和良好诚信记录;(六)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范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的,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条件,并经省级地方
5、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从事民间资本管理或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第七条民间融资机构应当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完善组织架构、操作规范、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保持机构治理的有效性。第八条民间融资机构股东应当符合法定人数,股东出资应当自有合法并出具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书,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严禁非法集资。重点培育发展注册资本金1亿元以上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鼓励支持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近三年连续盈利、公司及高管人员无不良记录的当地法人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第一大股东)申请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第九条鼓励民间融资机构优先选聘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业工作5
6、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类工作10年以上,具有较强的依法合规经营意识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十条民间融资机构应当在核准的区域内开展业务,未经批准不得跨区域经营。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低于3亿元的,经核准可在县(市、区)范围经营;注册资本3亿元(含)以上或者注册资本1亿元(含)以上且近2年分类评级达到I级的,经核准可在全市范围经营;注册资本5亿元(含)以上或者注册资本3亿元(含)以上且近2年分类评级达到I级的,经核准可在全省范围经营。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应当在核准区域内提供信息对接中介服务,资金供需双方应当为该区域内社会公众。第十一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向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
7、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依法办理变更:(一)减少注册资本;(二)经营区域;(三)业务范围;(四)主要出资人出资比例;(五)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六)业务操作规范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向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依法办理变更:(一)经营区域;(二)业务范围;(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业务操作规范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组织形式、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股权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变更组织形式、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并于变
8、更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由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逐级报告至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上述变更事项涉及业务许可证载明内容的,同时申请换发业务许可证。第十二条民间融资机构业务许可证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民间融资机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民间融资机构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提出延续申请的,由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注销。第十三条民间融资机构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内,主动申请注销业务许可的,向所在地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由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逐级报至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注销业务许可证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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