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_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_实施细则-鲁食药监发[2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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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DPR-2012-0500002鲁食药监发(2012)13号关于印发山东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枣庄市卫生局,省局稽查局:山东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二年七月九日山东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含甜品站)、食堂、集体用餐配送、中央厨房等餐饮服务活动的单位
2、和个人的许可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不适用于食品摊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第四条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各市、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中央厨房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由各设区的市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受理和审批。甜品站餐饮服务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审批由餐饮主店餐饮服务许可的受理和审批机关负责。各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对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管辖以外的餐饮服务许可
3、管辖权限进行划分。第五条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各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应当将辖区内的餐饮服务许可信息进行汇总,并报送至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合法的经营场所;(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三)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
4、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六)具有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七)符合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现场核查表规定的有关条件;(A)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设置:(一)大型以上餐馆(含大型餐馆)、学
5、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应当设置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二)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设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第八条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二)场所环境卫生管理;(三)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四)清洗消毒管理;(五)人员卫生管理;(六)人员培训管理;(七)从业人员健康管理;(A)加工操作管理;(九)餐厨垃圾管理;(十)消费者投诉管理;申请中央厨房的,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提交的规
6、章制度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规定;(二)食品供应商遴选制度;(S)关键环节操作规程,包括采购、贮存、烹调温度控制、专间操作、包装、留样、运输、清洗消毒等;(四)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五)食品检验制度;(六)问题食品召回和处理方案;(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第九条中央厨房向餐饮服务单位配送的食品品种应当报受理餐饮服务许可申请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审核,但下列食品不得加工配送:(一)非本单位加工的直接入口食品,如熟卤菜、凉拌菜、蛋糕、烧饼、油条等;(二)直接入口的生食水产品。包括海蛰、海带、海产贝类、深海鱼、虾、蟹及其炮制、酱制、腌制、冰制品;
7、(三)冷加工制作的即食食品;(四)乳及乳制品;(五)原料来源为河豚鱼、蛤鱼、青条鱼、金枪鱼、毛蜡、织纹螺、荔枝螺、泥螺、狗肝、鲨鱼肝、青鱼胆、野生蘑菇、杏仁、枇杷仁、木薯、发芽马铃薯、牲畜甲状腺及其它不明动物的器官、组织和腺体的食品;(六)生的围边菜、雕花菜、塑胶雕花围边、剩余保菜;(七)食用期限超过24小时的加工豆制品;(A)未经许可的各类药膳。第十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二)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非经营性单位提供法定设立证明);(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四)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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