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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确保项目建设成效,依据农业农村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农建发(202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是指对批准立项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完成情况、建设质量、资金使用情况等方面开展综合评价的活动。第三条项目竣工验收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单位组织开展,并对验收结果负责。第四条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制定全省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规定,检查指导工作落实情况,省级审批项目的竣工验收,每年对不低于10%的当年市级竣工
2、验收的项目进行抽查。抽查应当到已竣工验收项目县,对市级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核查,作出综合评价。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区域项目竣工验收及相关工作。对承担省级下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职责的,要及时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结果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对未承担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职责的,要积极配合验收单位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督促指导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问题整改落实。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项目初步验收工作。对经初步验收合格的项目,及时向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单位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组织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准备,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第五条项目竣工验收和省级抽查,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
3、机构开展。第六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央财政资金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投入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包括新建和改造提升)的竣工验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自主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第七条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一)国家、省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二)有关建设规划、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复文件以及项目变更调整、终止批复文件。(三)项目建设合同、资金下达拨付等文件资料。(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取得的项目建设其他审批手续。(五)初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申请。第八条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按批
4、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并符合质量要求;有设计调整的,按项目批复变更文件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并符合质量要求。完成项目竣工图绘制。(二)项目工程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经调试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三)各单项工程已通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四方验收并合格。(四)已完成工程数量与质量复核,具有相应的复核报告。(五)已组织开展耕地质量专项调查评价,具有相应的专项评价报告。(六)已完成项目竣工决算,经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当地审计机关审计,具有相应的审计报告。(七)前期工作、招投标、合同、监理、施工管理资料及相应的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齐全、完整,已完成项目有关材料的分类立卷工作。
5、(A)已完成项目初步验收。第三章竣工验收组织和内容第九条项目竣工验收组织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成立领导小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单位应当成立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组织权限范围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二)制定竣工验收方案。竣工验收领导小组应当制定竣工验收方案,明确竣工验收任务、范围、职责、完成时限、经费保障等事项,对工作纪律及廉政规定提出要求。(三)组建竣工验收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单位组建竣工验收组,成员从省级农田建设项目专家库中抽取,人数为5人(含5人)以上单数,其中农田水利、农业、财务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o(四)组织竣工验收人员培训。竣工验收
6、前,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单位应当对竣工验收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帮助他们全面掌握项目竣工验收的有关政策规定及要求。第十条项目竣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内容或项目调整变更批复内容的完成情况。(二)各级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到位情况。(三)资金使用规范情况,包括项目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入账手续及支出凭证完整性等。(四)项目管理情况,包括法人责任履行、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施工管理、监理工作和档案管理等。(五)项目建设情况,包括现场查验工程设施的数量和质量、耕地质量、农机作业通行条件等,并对施工、监理、四方验收、初步验收等相关材料进行核查。(六)项目区群众对项目建设的满意程度。(七
7、)项目信息备案、地块空间坐标上图入库等情况。(A)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第四章竣工验收程序和方法第十一条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单位应在项目完工后半年内组织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应当按以下程序开展竣工验收:(一)县级初步验收。单项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四方验收;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直接组织实施的项目,由其组织单项工程验收。全部单项工程完成验收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工程数量与质量进行复核,对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及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初步验收,核实项目建设内容的数量、质量,出具初验意见,编制初验报告等。(二)申请竣工验收。初验合格的项目,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向项目初步设计
8、审批单位申请竣工验收。项目初步设计由省农业农村厅批复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经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通过后,上报省农业农村厅。竣工验收申请应按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初验意见、初验报告等。(三)审核申请材料。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单位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提出整改要求,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一般应在60天内组织开展验收工作。(四)下发竣工验收通知。对拟竣工验收项目,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单位向申请竣工验收单位发出验收通知,通知应当明确验收项目、验收组成员、验收时间及有关要求。(五)开展竣工验收。验收组赴现场开展项
9、目竣工验收工作,并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成立专业验收小组,分别对相关内容进行验收。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应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验收工作质量和效率。(六)编写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完成后,由验收组编写竣工验收报告(见附件1),同时填写项目建设工程抽验汇总表(见附件厂1)、项目建设工程建设情况表(见附件1-2)和项目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表(见附件1-3)。(七)提出问题整改。对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能够及时整改的,由竣工验收组反馈给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反馈时应当明确存在问题、整改建议和完成时限。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整改完成后,及时将整改情况报竣工验收组进行复核认定。(八)明确竣工验收结论。竣工验收
10、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竣工验收结论必须经竣工验收组2/3以上成员签字同意,竣工验收组成员对竣工验收结论有保留意见时,应当在竣工验收成果资料中明确记载,并由保留意见人签字。对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整改合格后,再次按程序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九)出具竣工验收意见。项目初步审批单位依据项目竣工验收情况报告,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意见。对竣工验收合格项目,核发农业农村部统一格式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书(格式见附件3)。第十二条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整理、组卷、归档,并按要求在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填报项目竣工验收、地块空间坐标等信息。第十三条项目竣
11、工验收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在项目区设立规范的信息公示牌,将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立项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等信息进行公开。第十四条项目竣工验收方法主要包括:(一)听汇报。竣工验收组通过听取汇报,了解掌握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制度落实等基本情况。(二)查资料。查阅项目档案资料,应当包括竣工验收备查资料目录(见附件2)中的所有资料。重点查阅单项工程验收和项目初验资料,比对设计图和竣工图之间的差异;查阅资金台账、项目竣工决算和审计情况报告等;在农田建设综合监管平台上查项目建设和位置坐标等信息备案入库情况。(三)抽工程。现场验收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抽验应当涵盖所有工程类型
12、。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对工程数量与质量进行复核并形成工程复核报告的项目,各类工程数量的抽验率不低于10%;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工程数量与质量进行复核并形成工程复核报告的项目,各类工程数量的抽验率为:2万亩(不含2万亩)以下的项目不低于20%,2万亩(含2万亩)5万亩(不含5万亩)的项目不低于15%,5万亩(含5万亩)以上的项目不低于10机1土地平整工程。对照设计图中的坐标点,核实土地平整面积,查验田面平整度。2 .土壤改良工程。核实各种改良措施是否按计划实施。3 .灌溉与排水工程。抽取时注意对水源工程、输配水工程、渠系建筑物工程、田间灌溉工程、排水工程等的联动功能实现情况,
13、组成完整体系一并验收。4,农田输配电工程。同灌溉与排水工程一并验收。5,田间道路工程。以不同工程做法的道路为单位抽取。6,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按照农田林网工程、岸坡防护工程、坡面防护工程、沟道治理工程分别抽取。(四)测质量。察看项目现场,检验工程建设质量和主要工程设施设备运行情况。(五)核数量。对照项目竣工图纸进行实地丈量或清点,做好现场核查登记,并结合抽验质量情况,填写项目建设工程抽验汇总表(见附件I-Do(六)询问题。就项目中存在的问题,对相关人员进行质询。(七)访民情。就项目的受益群众满意度进行随机访谈。(八)议结论。竣工验收组根据抽验范围内各类工程的数量完成及质量合格情况,结合
14、实施进度、项目组织管理、制度执行、资金到位使用与管理、群众满意度、信息备案、档案管理等情况,集体研究,综合判断,作出竣工验收结论。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竣工验收组要主动听取项目区所在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等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第十六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纪律和有关要求,加强对竣工验收工作监督检查。竣工验收组成员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按照实事求是、严格标准、程序规范的原则,对项目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竣工验收组成员与被验收单位或验收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第十七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审计和监督检查,
15、在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必要时,向有关部门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对2018年及以前立项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按照项目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项目原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相关工作。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3年6月17日印发的山西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指南(试行)(晋农办建发(2023)143号)同时废止。附件:1XX县(市、区)XX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提纲)2 .竣工验收备查资料目录3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书(格式)附件1XX县(市、区)XX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提纲)竣工验收组织单位:竣工验收日期:年月曰1 .竣工验收组织情况11验收组成员1.2项目有关单位主管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13验收依据、时间、方法2.项目批复情况2.1 批复文件及计划调整批复文件2.2 项目建设地点项目区涉及的乡(镇)、村。2. 3投资规模和批复建设任务(以调整后的批复文件填列)项目批复建设规模、投资规模和主要工程数量。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