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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学学籍管理规定一、学籍建立(一)新入学学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二)小学一年级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为其采集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三)学校不得违反招生政策、擅自扩大招生范围、超计划招收的学生和未报到的学生建立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上述情况的学生不予确认学籍。(四)学校以班为单位建立学生学籍。(五)学籍号分为全国学籍号和省学籍辅号,全国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二、转学(一)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学生父母
2、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和转出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办理学籍异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本学区内不准转学。(二)学生转学按照年级对应原贝限(三)除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外,学籍实行“籍随人走”,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入学或转学手续的学生就读。(四)军队转业干部子女随迁转学,由安置地教育行政部门妥善安排。(五)学生转学,须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交转学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转入学校审查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到转出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出手续。由我省转出到外省(市、区),按照外省学籍管理要求,学校和主管
3、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三、休学、复学与退学(一)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可由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相关医疗费用单据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休学手续。(二)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学校应要求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期在半年以上的,应要求其办理休学手续。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其他疾病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学生,学校应要求其办理休学手续。(S)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
4、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续办休学手续。(四)学生休学期满应及时办理复学手续。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通知学生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办理复学手续。(五)学校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学籍。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准退学。(六)学校应将学生辍学情况及时报送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七)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其学籍保留在原就读学校。解除刑事处罚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回学籍所在学校继续接受义务教育。(A)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
5、接续原来的学籍信息,不另建新的学籍档案。(九)学生死亡,学校应及时注销其学籍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四、升级、留级与跳级(一)学生在每一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允许留级。(二)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的学生,由学生或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评估,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以在本学段内跳级。一般情况下,本学段内只允许跳级一次,每次只能跳一个年级。跳过年级视为完成相应年限的教育。学生跳级应在新学年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小学一年级不允许跳级。五、附则(一)学校要对学生学籍信息严格管理,不得随意拷贝或向社会泄露。凡泄露学生信息的,视情节对责任人给予处分。(二)学校应保证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真实,凡弄虚作假,乱开休学、转学、毕(结)业证明,涂改学籍档案,为学生建立双重学籍的,视情节对责任人给予处分。(三)港澳台学生和外籍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