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公共收益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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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区公共收益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小区共有部分经营的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为加强小区业主公共收益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性、效益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供业主委员会执行。第一条业主、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监督公共收益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第二条下列资金属于公共收益:1、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所得收益;2、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由全体业主共同分摊缴交的费用;3、共用部位被依法征收的补偿费;4、公共收益产生的利息;5、其他合法收入。第三条公共收益管理、使用及公示1、公共收益由业委会代为管理及使用。2
2、、业委会作为公共收益管理单位应当向业主每半年公开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业主对公共收益收支情况书面提出异议的,业委会作为公共收益管理单位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7日内书面答复。3、业委会财务专员须做好现金收支日记账以及收支单据的填制、审核签字等事项。4、支出票据必须审核事项、时间、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做到手续齐全;5、所有财务收支账目由业委会财务专员或聘请的财务专业人员事中、事后备案登记。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公共收益的会计资料。6、账目每半年公示一次。包括业主公共收益缴存和银行结余、收支项目明细及费用支出情况;7、公共收益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其他情况。对3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支出,需要在支付前
3、10日公示资金支出的需求,开户银行应当核实公示序号才可以进行转账操作。8、业主、业主大会对公共收益的大额资金支出提出异议的,应该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公共收益管理单位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7日内书面答复。第四条公共收益用于下列支出1、补充维修资金;2、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和专项财产保险,但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3、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贴,业主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4、业委会聘请专业财务人员的费用;5、对公共收益的审计费用;6、业主共同决定用于物业管理的其他费用;7、小区可能发生的费用,包括宣传广告费、评估费、公告、小区维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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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区 公共 收益 管理 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