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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区公共收益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小区共有部分经营的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为加强小区业主公共收益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性、效益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供业主委员会执行。第一条业主、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监督公共收益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第二条下列资金属于公共收益:1、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所得收益;2、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由全体业主共同分摊缴交的费用;3、共用部位被依法征收的补偿费;4、公共收益产生的利息;5、其他合法收入。第三条公共收益管理、使用及公示1、公共收益由业委会代为管理及使用。2
2、、业委会作为公共收益管理单位应当向业主每半年公开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业主对公共收益收支情况书面提出异议的,业委会作为公共收益管理单位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7日内书面答复。3、业委会财务专员须做好现金收支日记账以及收支单据的填制、审核签字等事项。4、支出票据必须审核事项、时间、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做到手续齐全;5、所有财务收支账目由业委会财务专员或聘请的财务专业人员事中、事后备案登记。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公共收益的会计资料。6、账目每半年公示一次。包括业主公共收益缴存和银行结余、收支项目明细及费用支出情况;7、公共收益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其他情况。对3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支出,需要在支付前
3、10日公示资金支出的需求,开户银行应当核实公示序号才可以进行转账操作。8、业主、业主大会对公共收益的大额资金支出提出异议的,应该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公共收益管理单位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7日内书面答复。第四条公共收益用于下列支出1、补充维修资金;2、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和专项财产保险,但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3、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贴,业主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4、业委会聘请专业财务人员的费用;5、对公共收益的审计费用;6、业主共同决定用于物业管理的其他费用;7、小区可能发生的费用,包括宣传广告费、评估费、公告、小区维权费用
4、等,其中小区维权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等;8、小区各类教育、娱乐活动的召集与举办费用;9、用于奖励支出、慰问补贴;10、发放业主福利;11、其他经业主大会或业委会同意的其他开支;12、未经业主共同决定,不得使用公共收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公共收益;13、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管理规约可以约定公共收益的用途;业委会作为公共收益管理单位可以制定公共收益使用规则或者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大会决定后使用公共收益;14、公共收益的使用规则或者年度使用计划应当包括公共收益使用的用途、权限、程序、信息公开、监督方式等内容。对大额公共收益的支付,业主、监事会或者监事可以进行监
5、督;15、所有开支凭证必须真实、有效。第五条公共收益使用审批权限1、使用小区公共收益在3000元以下的(含3000元),由业委会主任、副主任共同审批签字;2、单项费用需使用小区公共收益在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含30000元)的,需经业委会委员表决半数以上通过并在小区内公示;3、涉及小区共有设施维修、更换、改造等超出3万元以上的执行业主大会决定;4、正常开支以年度财务预算为准,未有预算及特殊开支须经业委会表决通过后批准,具体开支由业委会委员书面申请。第六条资金管理1、银行专用账户。业委会在银行开设账户,业委会财务专员负责保管账户财务章;业委会主任负责保管业委会公章和负责人私章;银行
6、账户放物业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维修集资款及本管理制度第一条所包含的各项收入;2、网银U盾、支票和财务专用章的保管。业委会文秘保管管理员及操作员U盾和支票,业委会主任保管复核员U盾和财务专用章。只有当操作员得到复核员确认通过后网银资金才可出账;网银出账的书面手续仍需按资金支出及审批权限办理;3、资金的支付。在符合本管理制度第五条的财务支出项目,由业委会主任、业委会文秘在支付凭证上签字方可支付,主任不在的,可由业委会主任书面指定副主任签署;4、经办人有义务本着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使用各项费用,报销凭证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如有特殊情况需延期向财务交清结账的,要向批准人书面说明情况。5、通过电子
7、支付渠道使用公共收益的,应当符合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并在电子支付公共收益的7日内,将电子支付的相关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开。6、业委会无财务相关专业人员,可聘用通过委托专业财务公司代为管理,但所有支出必须按照上述要求由业委会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第七条相关责任1、禁止私设账外账、收款不入账等,业委会出纳对现金的收支负有直接责任,会计负有监管责任,业委会主任负有管理责任;2、业委会委员违反上述规定的,经业委会全体委员会议研究过半数以上同意,责令其全额退赔,必要时呈报业主大会决定,终止其业委会委员资格;3、因个人违规行为造成小区公共财产损失的,由个人完全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4、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对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公共收益管理单位应当依法配合,公共收益开户银行应当予以协助。审计费用在公共收益中列支的,应当经业主共同决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5、原业主委员会的任期届满、全体委员集体辞职或者被依法罢免,但未成立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且原业主委员会在其停止履行职责之日仍是公共收益管理单位的,原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停止履行职责之日起不得从公共收益账户支付资金;并在停止履行职责之日起3日内,按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将公共收益移交给居民委员会临时保管。第八条附则1、本制度自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之日生效并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