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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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本小区公共收益的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甲地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福建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适用范围】经业主大会决定,本小区公共收益不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实行自行管理,公共收益的收存、使用和管理,按此制度施行。第三条【基本原则】公共收益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开、专户存储、业主共有、共同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处分或者挪用公共收益。第四条【各方监督】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
2、依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等对本小区的公共收益收存、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业主大会可聘请第三方服务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配合业主、业主委员会、小区党支部开展监督工作。第二章收存第五条【收益来源】本办法所称公共收益,是指利用住宅小区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含共用设施设备)开展生产、经营、租赁等活动所产生的收益。本小区公共收益来源包括但不限于:(结合小区实际情况确定收入来源项目)(1利用住宅小区的围墙、小区出入口或者大门、建筑物外立面、楼道、屋面、电梯、外墙、道闸等所得的经营收入;利用公共场地、公共道路停放车辆收取的场地使用费;(3.利用公共场地摆摊、引进自助售卖机或快递柜等收取的进场费
3、;(4.利用全体业主共有的会所、游泳池(馆)、健身室(馆)、架空层等公建配套用房或者场地进行租赁或者经营产生的收入;(5.公共收益利息收入;(6.处置经业主同意报废的共用设施设备回收残值产生的收入;(7.其他依法属于全体业主的收入。第六条【经营时限】小区共有部分的经营管理已经过业主大会同意,业主大会授权:(1.业主委员会经营管理,经营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管理,经营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管理费用为公共收益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应当在签订之日起7日内,在小区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第七条【收入分配】公共收益分配,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4、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第八条【资金存放】公共收益收入明细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确认后,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按季度在小区公告栏、楼道、电梯等醒目位置或移动通信电子信息方式进行公示,同时抄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公示期不少于30日。公示无异议的,应当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月底前,将上一季度公共收益扣除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管理费用后足额存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设立的专用账户。第三章使用第九条【使用范围】公共收益应优先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经业主大会依法决定,也可用于:(一)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增设小区共用设施设备;(二)抵扣业主的物业服务
5、费用、水电公摊费用;(三)组织本小区业主开展文体公益活动的经费;(四)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以及聘请执行秘书、法律、财务等专业人员的薪酬;(五)小区热心业主、物业企业优秀服务人员、工作成效突出的业委会成员的表彰激励费用;(六)其它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支出经费。用于补充维修资金的,补充比例不低于公共收益专户余额的百分之五十;用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不得超过公共收益的。(使用比例由业主大会依法决定)第十条【使用授权】业主决策公共收益的使用,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业主人数比例和业主所持投票权数比例要求。业主大会可以在一定金额范围内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公共收益的使用。本小区具体授权额度如下:(一)在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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