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委员会事务公开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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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区业主委员会事务公开制度第一条业主委员会应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主动及时向业主公开有关信息和资料。第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主动向业主公布下列信息和资料:(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三)物业服务合同;(四)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和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经营出租的合同;(五)物业经营性收益的收支及审计等情况;(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七)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工程情况;(八)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的收支情况;(九)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职责分工;(十)定期接待业主的时间、地点以及咨询投诉电话;(十一
2、)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信息和资料。第三条公布内容涉及第二条第一、二、三、四、七、九项的,应当在审议通过、决定作出或合同签订等之日起3日内予以公布;公布内容涉及第二条第六项的,按维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布内容涉及第二条第五、八项的,应当至少每半年公布一次收支情况,审计情况根据实际审计次数进行公布。第四条书面张贴公布地点一般为物业管理区域的出入口、宣传栏等不少于3处的显著位置公布。第五条重要资料或资料原件较少的,业主委员会可采用复印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的方式予以公布。第六条每届业主委员会都应对第二条所列内容进行公布,任期内相关信息和资料发生变化的,应重新公布。第七条业主对公布的信息和资料提出异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及时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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