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科技大学科研平台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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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科技大学科研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校科研平台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提高我校科技创新水平,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平台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等。第三条重点实验室主要以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为目的,发表高水平科研论文,解决企业和行业急需的应用基础问题,承担国家和省市级重大科研项目。第四条工程中心主要以促进科技成果的应用和转化,增强技术开发与创新能力,加快高新技术的产业化,为相关企业提供先进适用的研究成果,为经济建设发展提供服务。第二章科研平台建设条件第五条重
2、点实验室应具备较好的科研实验条件,相对独立的科研用房面积在IOOO平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总值不低于IoOO万元,并能统一管理,开放使用。第六条重点实验室必须有一支高水平的、年龄结构合理的研究队伍,固定科研人员总数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数不少于二分之一,五十周岁以下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第七条重点实验室近三年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不少于3项,或省部级项目不少于6项,或人均科研经费不少于10万元/年;近三年在国内外高水平期刊发表论文30篇以上,并至少有一项成果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第八条工程(研究)中心应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高级职称人员不低于30%,中级职称人员不低于
3、50%;工程中心总人数不少于20人。第九条工程中心年平均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少于20()万元;工程中心相关资产一般不低于IoOO万元,其中设备价值(应含检测、分析设备)不低于5()0万元,试验开发经营面积一般不低于IOOO平方米;第三章组织机构与运行机制第十条科研平台作为天津科技大学的二级单位,业务上相对独立,财务应单独核算,设置独立财务账户和独立公章。第十一条科技处作为科研平台的具体管理部门,落实、执行关于科研平台建设和管理的决定;指导和组织科研平台的建设、运行管理与评估等工作。第十二条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平台应为单独的处级机构,需设立主任1名(可以兼职),副主任若干名,但专职副主任(常务副主任)
4、1名,专职秘书1名。主任应为该领域具有一定学术造诣,具有高级职称,由所在学院提名,经校长办公会通过,组织部考察,学校党委会通过后由校长任命;副主任由主任提名任命。科研平台主任及专职副主任应享受学校处级干部的工作量减免政策,兼职副主任则不享受。第十三条科研平台的研究人员可由固定研究人员和流动研究人员组成,固定研究人员应尽量精简,以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为主,其人员工资和津贴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统一发放;流动科研人员应由科研平台主任公开聘任,主要由国内外专家及访问学者组成,其人员工资和津贴由重点实验室或工程中心与所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不纳入学校编制。第十四条为鼓励科研平台的创新,培育高水平人才,重点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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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 科技大学 科研 平台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