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警戒委托外包关键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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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物警戒委托/外包关键要点药物警戒委托的背景:2019年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明确提出我国要“建立药物警戒制度,对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进行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2020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明确提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应当建立药物警戒体系,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开展药物警戒工作”。次年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正式颁布,其中明确了持有人是药物警戒的责任主体。以上法律法规明确了 MAH应主动承担开展药物警戒活动的责任与义务。近几年,我国通过频繁颁布药物警戒相关法规,为我国全面加强药物警戒工作提供强有力法治保障,使我国药
2、物警戒制度迅速完善,制度层面进一步与国际发达国家和地区接轨。这当然是好事。进一步加强了对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现全程治理的理念;从关注药品安全发展到关注患者安全,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但越发严格的药物警戒工作要求,对不少持有人造成了一定压力,尤其是刚开始持B证的研发机构。一方面是因为药物警戒是在我国仍属于较新鲜的概念,缺乏相关的基础,从头建设需要一定时间,其次药物警戒相关人员缺乏,短时间内可能很难补充,国家法规不断推出,学习成本较高,对新入门的人员不友好。此外可能还存在药物警戒人员流动性大的问题。对不少MAH而言,药物警戒工作并非其业务所长;且随着药物警戒工作的不断细化以及相关人力成本的不断增加
3、,MAH的药物警戒部门现有的人员配备已难以满足药物警戒工作的需求。药物警戒委托/外包不失为一个好的选择。药物警戒委托/外包面临的问题:虽然药物警戒委托被国家认可,且外包可明显降低药物警戒操作成本,提高相关工作的合规性和效率,但目前国内持有人委托药物警戒工作情况较为复杂,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1、目前的法规并没有实现保姆式的手把手教学持有人药物警戒委托事项个性化较强,实际需求复杂;但相关指导法规还有待完善,药物警戒委托协议撰写指导原则在处在试行阶段,且定位为对药物警戒委托协议提出原则性要求而不是细节要求,所以可提供的指导和参考比较有限。2、药物警戒暂无行业标准,受托企业资质层次不齐药物警戒受
4、托服务提供的是无形产品,这种服务是看不见,摸不着的。而且目前药物警戒服务提供商目前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能力参差不齐,存在一定的选择困难。3、药物警戒工作可以委托,但是责任是无法委托的对于药物警戒委托,在法规上虽是完全合规的,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也有专门的章节来进行阐述。但外包并非当甩手掌柜,万事大吉。因为工作虽然委托了,但责任主体还是持有人。如果哪家受托方给持有人许诺“您委托给我,您就等着接收数据就可以,其他一概不用担心“,咱们持有人老师应该是要慎重考虑的。戒委托建议:虽然面对重重困难,但是咱们的药物警戒委托工作也并不是不能解决。只要咱们持有人在进行委托时,按照以下步骤,相信咱们可以很好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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