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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建设局信访工作制度一、信访工作由办公室负责接待,同意受理的信访、来访案件,交由有关部门办理。二、信访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公正无私、尽职尽责。三、对于来访人员首先要做好调查记录,并向有关领导汇报。宣传信访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四、接待来信、来访人员应依据内容报主管领导审批后转有关部门调查,并将处理结果报上级部门和答复上访人。五、对于上级部门转办的信访案件,接访后,应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转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六、信访人员应加强学习,掌握政策,保守秘密,接待来访人员要热情,依法保护信访和来访人员的合法权益。七、对于信访资料应安保管、除做好登记外,还应依据不同情况存档或销毁
2、。八、不允许扣押信访资料,不允许伪编事实,不允许将举报材料向被举报人泄露。县建设局领导干部信访接待日制度一、参加接待来访的领导干部及其工作职责局班子成员参加领导干部信访接待日工作,局办公室、监察室负责信访接待日的组织实施,主要做好局领导干部接待前、接待中、接待后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落实。参加信访接待日的领导干部和相关股室负责人对属于本级受理的群众上访事项,能够现场解释清楚的,当场予以解释;通过现场解释,当场不能解决的,要按信访条例规定,明确责任单位和解决期限;对应当通过仲载、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要明确告知上访人,并做好思想引导工作。二、接待来访的时间、地点我局领导干部信访接待日原
3、则上确定为每周正常工作日,除特殊情况外,每天安排一名班子成员坚持信访值班制度;接待来访地点安排在我局信访接待室。三、接待来访安排、公示办公室对局领导干部信访接待日进行安排,在方便群众查看的地方向社会公示,同时在来访接待场所公示信访接待日安排。公示内容包括:领导干部姓名、职务、分管工作、接待时间和地点。四、接待来访方式采取班子成员轮流接待的方式,每个成员按照预先的安排和规定的时间接待群众,每次接访时,可由相关股(室)负责人参与接访;对重点信访人和重大信访问题也可组织约访或下访。县建设局信访工作人员道德行为规范一、刻苦学习,爱岗敬业。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陶冶
4、思想道德情操,热爱祖国、热爱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甘当人民的公仆,爱岗敬业,畅通信访渠道,当好党和政府秘密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二、文明接访,承诺服务。热情接待人民来访,耐心倾听上访人的反映。做到态度和蔼,说话礼貌,答复正确,处理及时,回访到位,践行承诺。三、认真办信,尽职尽责。按照办信规程的要求,认真办理人民来信。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诚实守信。四、恪尽职守,依法行政。依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回答、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不随意解释、擅自处理。五、实事求是,秉公办案。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认真查处信访案件。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
5、恰当,意见落实,达到领导、基层、信访人三满意。六、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保持、发扬廉洁奉公和艰苦奋斗的作风,处理信访问题、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不以权谋私,不吃请受贿。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七、认真负责,一丝不苟。工作中有责任感,高标准,严要求,讲究效率,保证质量。做到精益求精,不出批漏。八、克己奉公,无私奉献。踏踏实实干好本职工作,不计名,不图利,发扬风格,多做贡献。九、为人正派,光明磊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团结同志,互帮互助,尊重群众,平易近人。做领导放心、同志依赖、群众欢迎的人。信访人须知信访事项的提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上访人身份证明;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
6、级机关提出;(3)应当到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4)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信访禁止行为:(1)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2)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
7、行为。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以下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正在办理的;属于人大、法院、检察院特有职权范围内的;(4)经复查、复核已终结的信访事项,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的。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为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强化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制定本制度。一、对不重视信访工作,工作被动,造成群众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和重复上访的,采取以下办法追究局属各相关单位及负责人责任。(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单位通报批评。1、群众上访反映的问题属实,但因
8、责任单位不处理或处理不当,导致群众进京上访或重复到省、市和县上诉的;2、进京或到省、市、县群体上访,事先没有预报,控制措施不力,事后不按要求到现场做工作的;3、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单位,不给上访群众出具上访问题处理意见书的,不按时反馈情况的。(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律程序,根据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责任者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1、对本级职责范围内的信访问题,不接待,不处理,推卸责任,激化矛盾,导致群众越级上访,造成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2、对群众集体上访和可能出观的集体越级上访没有及时报告,不听调度,拒绝前去做工作,以致误事,造成社会影响的;3、在处理信访问题时有以权谋私,行
9、贿受贿等行为,致使信访问题处理不公,造成恶劣影响或冤假错案的;4、在处理信访问题时违反规定,泄漏秘密,使信访人遭受打击报复,造成严重后果的;5、对群众集体上访,静坐、游行或上访人员寻衅闹事,不出面做工作,疏导不力,甚至放任不管,矛盾上交的。二、对年度信访工作目标考核不合格和出现重大集体越级上访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由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信访工作的责任人进行谈话。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信访工作的责任人原则上不提拔、不重用。三、对年度信访工作目标考核不合格的,予以一票否决,取消评优资格。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信访工作的责任人予以调整。四、对需要处分的单位和人员,由信
10、访部门考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后,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实施。五、本制度由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组长:丁仪平副组长:万祥廷成员:温洪林陈训明县建设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局长副局长副局长副局长兼供水公司经理温小平副局长张晖副局长兼建设规划监察大队大队长雷筱宁系统工会主席邓海斌办公室主任徐国华规划股股长廖斌村建站站长陈明建管股股长温英清招标办主任伍平生质监站站长曾跃华安监站站长赖雪平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主任曾建华测绘队队长李经华设计院院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邓海斌同志兼办公室主任,严寒青、谢文斌为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信访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
11、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
12、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第四条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
13、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
14、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第八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奖励。第二章信访渠道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
15、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第十条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第十一条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十三条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