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纠纷基础法律知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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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争议纠纷基础法律知识一、什么是劳动争议?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即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根据争议涉及的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可将其分为以下几类:1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二、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有哪些?1协商。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双方可
2、以协商解决。2 .调解。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3 .仲裁。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4 .诉讼。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胡口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是多长?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
3、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四、哪些诉求适用劳动仲裁一裁终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金额标准的判断应当按仲裁裁决金额而非仲裁请求金额、最低工资标准适用时间点以仲裁裁决之日而非仲裁申请之日、最低工资标准应当以作出裁决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为准、裁决为多项请求的,按裁决对应的各分项);(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
4、,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对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五、劳动争议纠纷应向哪个法院提起?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六、劳动争议纠纷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
5、议纠纷原则上应仲裁前置,即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仲裁裁决后再向法院起诉;但也有例外情形,如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欠条为证据,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可直接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是否适用接收货市一方所在地?虽然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
6、受理。但此类案件有别于普通民事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属劳动合同纠纷”项下的四级案由,仍应适用劳动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即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八、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如劳动者系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五)劳动者
7、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第二条: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九、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存在申请仲裁主体不适格等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
8、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如何处理?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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