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docx
《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docx(13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政部门依法对养老机构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执行行政决定、命令情况进行查看、了解,并指导督促其履行义务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行政检查应当坚持检查和改进相结合,遵循依法、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不得影响养老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第四条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由办理备案的民政部门实施行政检查。未备案的养老机构,由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
2、部门实施行政检查。上级民政部门可以通过查看养老机构服务场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等方式监督指导下级民政部门开展行政检查工作。第五条行政检查可以依法由民政部门单独实施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实施。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推进联合检查制度化、常态化,切实减轻养老机构负担。第六条省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实行动态调整。第七条民政部门应当充分应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依托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等平台,强化行政检查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逐步实现全流程信息化,提升行政检查的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水平。第二章检查类型第八条行政检查包括日
3、常检查、专项检查和个案检查。日常检查是指民政部门对不特定养老机构或者养老机构的不特定事项进行的检查。专项检查是指民政部门基于日常检查、个案检查等发现的突出性、普遍性问题,以及安全风险防范需要,对不特定养老机构进行的检查。个案检查是指民政部门基于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问题线索,对特定养老机构进行的检查。第九条日常检查原则上应当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省级民政部门应当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检查依据、检查主体、检查事项、检查方式等,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需要等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开。采用联合检查的,省级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十条实施日常检查,
4、民政部门应当制定年度检查工作计划,并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开。年度检查工作计划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比例和频次等。检查比例、频次和检查对象被抽查概率应当根据养老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合理确定、动态调整。第十一条专项检查可以根据实际采取双随机抽查或者全覆盖检查的方式。实施专项检查,民政部门应当制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明确检查范围、检查重点、时间安排、工作要求等内容。采取联合检查的,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联合专项检查方案。第十二条发现养老机构涉嫌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后,民政部门应当立即实施个案检查;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第十三条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个
5、案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在线视频检查等非现场检查方式。第三章实施检查第十四条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根据年度检查工作计划、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启动实施。个案检查经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后启动实施。第十五条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实施的,民政部门应当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第十六条实施行政检查,民政部门应当确定检查人员。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实施的,应当从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匹配检查人员,执法检查人员有限,不能满足本区域内随机抽查基本条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委派方式,或与相邻区域执法检查人员随机匹配。采用联合检查的,检查人员由各部门依法确定。根
6、据检查需要,民政部门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或者聘请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协助开展检验、检测等专业技术性工作。第十七条行政检查应当制作检查通知书,载明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人员等内容。采取书面检查方式的,检查通知书还应当载明所需材料的种类、报送方式和报送时间等内容。第十八条实施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民政部门原则上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养老机构发出检查通知书。必要时,也可以持检查通知书直接进行检查。实施个案检查,民政部门应当持检查通知书直接进行,不得事先告知养老机构检查行程和检查事项。第十九条采取现场检查、在线视频检查方式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表明身份,同时向养老机构出示检查
7、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未表明身份或者未出示检查通知书的,养老机构有权拒绝接受检查。第二十条检查人员与养老机构或者养老机构有关人员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检查的,应当回避。养老机构认为检查人员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检查的,有权申请回避。养老机构提出回避申请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审查,由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检查。第二十一条实施行政检查,检查人员有权实施下列行为:(-)查看养老机构服务场所;(二)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三)查阅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信息系统;(四)对检查过程进行音像记录;(五)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
8、者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获得有关材料;(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二条对非现场检查收集的信息,民政部门可以采取电话询问、书面质询、约见谈话、现场查验等方式进行核实。第二十三条对民政部门依法进行的行政检查,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第二十四条实施行政检查,检查人员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检查内容、发现的问题等情况并签字。采取现场检查方式的,检查记录表还应当由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工作人员签字确认。无法取得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确有必要的,可以邀请在场人员作为见证人,并由检查人员和见证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养老 机构 行政 检查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