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贸易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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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其它贸易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2023其它贸易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正文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经济合同纠纷,保护常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经济合同仲裁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第三条仲裁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处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实行一次裁决制度。第四条仲裁机关对受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必须坚持查研究,查清事实,根据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处理。常事人双方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常事人平等地行使权利。第五条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
2、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解、仲裁和制作解书、仲裁决定书;应当为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的常事人提供翻译。第六条常事人向仲裁机关申言青仲裁应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但侵权人愿意承担债务的不受时效限制。第七条常事人、法定代表人可以委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委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仲裁机关提交授委书。授委1书必须记明委IE事项和权限。第八条本条例适用于法人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也适用于个体经营户、农村社员同法人之间参照经济合同法签订的经济合同的纠纷。第二章管辖第九条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签订地的仲裁机关管辖,执行中有困难的也可以由被诉方所在地
3、的仲裁机关管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由建筑物所在地的仲裁机关管辖。铁路、公路、水路货物运输和联合货物运输中发生的经济合同纠纷,由:ft责查处该项纠纷的运输管理机关所在地的仲裁机关管辖。航空运输中发生的经济合同纠纷,由合同签订地、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事故发生地的仲裁机关管辖。第十条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由县(市)、市辖区仲裁机关管辖,本条下列各项规定的除外:(一)有较大影响或者争议金五十万元以上至五百万元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由省辖市、地区、自治州仲裁机关管辖;(二)有重大影响或者争议金额在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仲裁机关管辖;(三)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或者省、市
4、、自治区之间、中央部门与省、市、自治区之间、中央各部门之间争议金IR在一千万元以上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管辖。第十一条上级仲裁机关有权辨理下级仲裁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把自已管辖的案件交下级仲裁机关辨理。下级仲裁机关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仲裁机关辨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仲裁机关辨理。第十二条两个以上仲裁机关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先收到申诉书的一方受理。一方向仲裁机关申I1仲裁,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仲裁机关不予受理。第十三条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愤商解决,i商不成时,报共同上级仲裁机关指定管辖。第三章组织第十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由
5、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至二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必须由具有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担任。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设专职仲裁员若干人辩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第十五条各级仲裁机关根据办案的需要,可以聘请社会知名人士、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工作者担任兼职仲裁员。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职务时享有同等权利。兼职仲裁员执行职务时,原单位应当给予支持。第十六条仲裁机关辨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由仲裁员二人和仲裁委员会指定的首席仲裁员一人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仲裁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疑难案件的处理,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
6、定。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简单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进行仲裁。第十七条仲裁庭组成人员,如果认为辨理本案不适宜,应当自行申回避;富事人发现仲裁庭成员与本案有关联,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1他们回避。第十八条首席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决定。仲裁机关对回避作出的决定,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告诉常事人。第四章程序第十九条向仲裁机关申I1仲裁,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递交申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书应当写明以下事项:(一)申诉人名耦、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被诉人名耦、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三)申的理由和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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