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飞盘比赛裁判选派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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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飞盘比赛裁判选派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裁判队伍的建设,严肃赛风赛纪,确保全国各级飞盘比赛裁判选派工作公平公正进行,保证裁判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性飞盘比赛和其他需由社体中心选派裁判的飞盘比赛。各级地方飞盘比赛可参照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裁判即仲裁员(包括仲裁主任、委员)、技术代表、裁判长(包括副裁判长)和裁判员。第四条凡在处罚期间的裁判,均不得选派执裁飞盘比赛。第二章裁判的选派权限第五条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社体中心”)选派裁判的比赛包括但不限于:(一)全国综合性运动会飞盘比赛。(二)社体中心主办及承办的所有飞盘比赛。第六
2、条各级地方飞盘比赛需社体中心选派裁判的,应在比赛前3O天报社体中心,经社体中心批准后选派裁判。第三章裁判选派的基本原则、条件及程序第七条裁判选派的基本原则(一)公开的原则选派的裁判员需经社体中心审核并进行公示。(二)择优的原则根据比赛重要程度,优先选派技术等级高、具备良好职业道德、业务能力精湛且在以往重要比赛中未出现过明显错判、漏判等重大工作失误的裁判执裁。(三)回避的原则各参赛单位的负责人以及参赛队伍的领队、教练员,不得选派担任全国比赛的裁判员。(四)就近的原则根据比赛规程设置岗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就地就近选派具有相应岗位执裁能力的裁判员。(五)发展的原则在确保圆满完成竞赛任务前提下,兼顾
3、中、青年裁判员培养,加强裁判队伍梯队建设。第八条裁判选派要求及程序(-)选派仲裁员的要求: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水平,精通竞赛规则及裁判通则,并能熟练运用于实践。正确判断、处理竞赛组织实施过程中的仲裁诉求。(二)选派技术代表的要求: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水平,精通竞赛规则及裁判通则,并能熟练运用于实践,熟悉大型飞盘赛事组织运营工作。能够正确指导赛事组织实施过程中的各类技术问题。具备近两年内2次以上担任全国性或国际性飞盘比赛仲裁、裁判长的经历,且为国家级及以上裁判员。(三)选派裁判长的要求: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较好的组织管理裁判员的能力。其裁判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能够较好的指导裁判员完成裁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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