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古树名木普查建档技术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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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古树名木普查建档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及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加强保护古树名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全国的实际,制定全国古树名木普查建档技术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古树名木普查建档的主要目的是:搞清我国古树名木资源总量、种类、分布状况,管护中的经验和存在问题;古树名木在生态、科研、人文、地理、旅游诸方面的价值;为制订古树名木保护措施提供科学依据。第三条古树名木范畴:一般系指在人类历史过程中保存下来的年代久远或具有重要科研、历史、文化价值的树木。古树指树龄在IOO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指在历史上或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中外历代名人、领袖人
2、物所植或者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纪念意义的树木。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西南西北国有林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生长的古树名木,不纳入本次普查建档范围。其它地区成片生长的大面积古树,划定“古树群”,纳入本次普查范畴。第四条古树名木的分级及标准:古树分为国家一、二、三级,国家一级古树树龄500年以上,国家二级古树300499年,国家三级古树100299年。国家级名木不受年龄限制,不分级。第五条组织领导古树名木的普查建档工作由各级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各级要成立临时普查领导小组,成员由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其办公室可设在同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内,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各部门开展普查工作。第六条建档管理各
3、地普查结束,经普查领导小组审查定稿后,要形成完整的古树名木资源档案,实行微机动态监测管理。古树名木档案每五年更新一.第二章调查工作第七条技术培训省(区、市)古树名木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本省各地及有关部门的普查技术培训,统一普查方法和技术标准。第八条工具材料准备各地要根据古树名木的数量及工作量,确定普查人员数量,并配备普查设备和仪器。第九条过往资料搜集及社会调查。近年已搞过正规普查的,要将原资料进行分析,尽量利用,对缺项因子,要认真进行补充调查。第十条普查以县(市、区)为单位,逐村屯、逐单位、逐株进行现地调查实测、填卡。填表字迹必须工整清晰。第十一条每木调查1、填写省(市、区)、市(地、州
4、)、县(市、区)名称,调查号顺序由各乡镇(街道)统一定,填写阿拉伯数字。在各乡镇(街道)调查的基础上,全县古树名木统编号。2、树种:无把握识别的树种,要采集叶、花、果或小枝作标本,供专家鉴定。3、位置:逐项填写该树的具体位置,小地名要准确,是单位内的可填单位名称及部位。4、树龄:分三种情况,凡是有文献、史料及传说有据的可视作“真实年龄”;有传说,无据可依的作“传说年龄”;“估测年龄”估测前要认真走访,并根据各地制定的参照数据类推估计。5、树高:用测高器或米尺实测,记至整数。6、胸围(地围):乔木量测胸围,灌木、藤本量测地围,记至整数。7、冠幅:分“东西”和“南北”两个方向量测,以树冠垂直投影确
5、定冠幅宽度,计算平均数,记至整数。8、生长势:分五级,在调查表相应项上打“表示。枝繁叶茂,生长正常为“旺盛”;无自然枯损、枯稍,但生长渐趋停滞状为“一般”;自然枯稍,树体残缺、腐损,长势低下为“较差”;主稍及整体大部枯死、空干、根腐、少量活枝为“濒死”;已死亡的直接填写,死亡古树不进入全县统一编号,调查号要编,在总结报告中说明。9、树木特殊状况描述:包括奇特、怪异性状描述,如树体连生、基部分杈、雷击断稍、根干腐等。如有严重病虫害,简要描述种类及发病状况。10、立地条件:坡向分东、西、南、北、东南、东北、西南、西北,平地不填;坡位分坡顶、上、中、下部等;坡度应实测;土壤名称填至土类:紧密度分“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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