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民事诉讼模拟法庭剧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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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秀民事诉讼模拟法庭剧本时间:2006年6月12日地点:哈尔滨工程大学模拟法院民事审判庭人物:主审法官:周薇审判员:杨平张紫琦书记员:原告:刘雪娟,女,25岁,江苏省南京电视大学教师,住南京市玄武区旭日园。原告代理人:被告:浙江省杭州市乐金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戴震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省南京市苏宁环球购物中心,住所地:南京市湖南路。法定代表人:刘晓勇,该中心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姚海,男,宁安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情梗概:原告刘雪娟因与被告浙江省杭州市乐金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金公司)、江苏省南京市苏宁环球购物中心(以下简称
2、苏宁中心)发生消费者权益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法庭准备阶段)书记员:(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请主审法
3、官入席(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主审法官: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有无代理人?原告:我叫刘雪娟,女,25岁,江苏省南京电视大学学生,住南京市玄武区旭日园。原告代理人:主审法官:被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可有代理人?被告1我叫戴震华,该公司董事长。浙江省杭州市乐金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本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姚海作一般代理人。被告代理人:被告2:我叫刘晓勇,该中心负责人。江苏省南京市苏宁环球购物中心,住所地:南京市湖南路。主审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
4、定,宁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今天在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秦亮与被告张军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一案。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司马燕独任审判,本院书记员郭风担任记录。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院已书面告知,不再重复。下面本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交待回避权。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现在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原告:不申请。被告:不申请。(二、法庭调查阶段)主审法官: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先由原告陈
5、述事实。原告:2004年1月26日,上诉人刘雪娟在被上诉人苏宁中心处购买了由被上诉人乐金公司生产的海皙蓝0(2上标)时光嫩肤液(中复性肌肤适用)一瓶,净含量130毫升,价格170元。该化妆品外包装盒底部标注“限用日期:记载于底部或侧面”,内置玻璃容器底部标注:“限用合格2007.11.21.wO我购买该化妆品后即开瓶使用。原告在被告苏宁中心处购买了由被告乐金公司生产的海皙蓝0(2上标)时光嫩肤液。该化妆品外包装上,没有标注开瓶后的使用期限以及正确的使用方法。原告买到这样的化妆品,难以正确使用。乐金公司不在化妆品外包装上正确标注,苏宁中心将这样的化妆品销售给消费者,这种行为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消
6、费者知情权。请求判令被告:1.在海皙蓝0(2上标)时光嫩肤液的外包装上标注开瓶使用期限,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2.说明和标注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主审法官:下面由被告答辩。被告委托代理人:主审法官:根据原被告陈述,本案争议焦点是:1.本案化妆品包装上标注的“限用合格日期”,是否包括开瓶后的使用期限;2.在本案化妆品上标注“限用合格日期”,是否误导消费者;3.乐金公司对本案化妆品的标注方法,是否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4.对在海皙蓝0(2上标)时光嫩肤液外包装上标注开瓶后使用期限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双方当事人围绕此焦点提供相关证据。原告:原告刘雪娟向法庭提交了购物发票、海皙蓝0(2上标)
7、时光嫩肤液的包装盒以及照片4张,用以证明起诉事实。主审法官:被告对发票有无异议?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发票的真实性及内容无异议。被告乐金公司、苏宁中心对原告刘雪娟提交的购物发票无异议,但认为商品包装盒上的暗码反映,这一盒海皙蓝0(2上标)时光嫩肤液不是苏宁中心卖出的。被告乐金公司向法庭提交了海皙蓝商标注册证、企业标准备案号、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杭州市病症预防控制中心的检验报告、海皙蓝0(2上标)时光嫩肤液的包装盒和说明书,用以证明其经批准生产的海皙蓝0(2上标)时光嫩肤液是合格化妆品,该化妆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已经向消费者说明。被告苏宁中心向法庭提交了2003年12月至2004年12月的联合销售专
8、柜合同、海皙蓝0(2上标)时光嫩肤液包装盒、说明书等,用以证明其是合法经销海皙蓝0(2上标)时光嫩肤液。主审法官: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及要证明的内容有何意见?原告:刘雪娟对乐金公司、苏宁中心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主审法官:被告:主审法官:原、被告在事实方面有无补充?原告:没有。被告:没有。主审法官:双方当事人在事实方面没有补充,事实调查结束。下面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作辩论发言。(三、法庭辩论阶段)原告:被上诉人乐金公司的Q330101号杭州乐金化妆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第64条中明文规定:“符合规定的贮存条件,产品在包装完好,未经启封条件下,本产品保质期为四年”。化妆品开瓶后即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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