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行政执法衔接配合和案件移送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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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镇行政执法衔接配合和案件移送制度一、总则第一条本制度是关于*镇和区直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有关案件移送和行政执法工作衔接配合协调的规定。第二条镇各办(中心)要加强与区直行政执法部门配合,依法履行好权责清单范围内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职责。二、联席会议第三条镇各办(中心)与区直行政执法部门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保持经常性联系,互通情况,及时协商解决行政执法中需要协作配合的事项,协调推进重大联动执法工作。镇各办(中心)和区直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确立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联系和筹办联席会议等事项。第四条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特殊情况不定期召开。由镇各办(中心)和区直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召开单位拟定议
2、题,镇分管领导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形成会议纪要,相关单位应当按照会议纪要精神贯彻落实。第五条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一)通报本辖区综合行政执法案件的受理、移送和处理情况;(二)通报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的特点、动态;(三)讨论和研究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新情况,解决出现的问题;(四)其他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三、信息共享第六条镇各办(中心)和区直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制度,通过网络系统和其他适当方式实现行政执法信息资源共建共享。以下行政执法信息资源应纳入共享范围:(一)涉及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行业标准、自由裁量权标准及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二)区直行政执法部门作出与
3、*镇履行行政处罚权密切相关的行政决定,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备案、行政确认等;(三)*镇作出的与区直行政执法部门相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及执行情况;(四)区直行政执法部门和*镇依职权设置的监控摄像设施及数据信息;(五)其他需要共享的信息资源。四、案件移送第七条本制度所称的案件移送是指镇各办(中心)在办理行政执法案件时,发现不属于*镇职权范围的案件或区直行政执法部门在办理行政执法案件时发现应由*镇办理的需要移送给*镇的案件机制。第八条区直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事项纳入*镇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后,应当与*镇建立案件移送制度。案件移送应当以区直行政执法部门、*镇的名义进行,不得以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的名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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