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集中结算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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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集中结算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经济合同的结算管理力度,强化成本控制,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局和公司相关管理要求,结合公司各项目实际,公司于2015年5月重新修订完成集中结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一章集中结算管理体系第一条集中结算管理机构结算中心是公司集中结算的主管部门,项目各类经济合同的结算主管部门由项目经营部门承担(注:项目物资合同的结算由项目物设部承担)。公司集中结算中心(以下简称“结算中心”)设主任1名,主管2名。项目设兼职或专职结算主管不少于2名(经营部与物设部:各设至少1名)。第二条集中结算管理责任分工公司经理是集中结算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经营工
2、作的副总经理主管公司集中结算管理工作,公司、公司所属各项目层层落实集中结算工作。公司结算中心主任、各项目经理、项目分管经营工作的领导、项目经营部负责人和项目物设部负责人是集中结算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公司、各项目结算岗位人员是集中结算管理的具体经办人。公司结算中心对项目的对外经济合同结算进行审批与督查。公司依据局建立的统一结算管理平台,各项目必须保证公司结算中心能够查询到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如有)及附件,结算的全过程资料,并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第三条结算中心主要管理任务(一)、负责编制、修订与完善结算管理办法,做好监督、检查、指导项目制度落实及集中结算管理工作;(二)、负责项目各类经济合同
3、结算的审核与批复,严格控制结算成本,增加经济效益;(三)、监督、检查、指导公司所属项目制度落实情况及集中结算管理工作。监督控制项目的结算实施过程和业务流程,每月对项目的结算情况、考核指标进行统计、核查,每年度进行总结,及时发现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四)、对各项目集中结算管理实施定期考核;(五)、负责编报结算分析报告及各类结算报表;(六)、与局结算中心、公司属各项目、上级领导、各级相关业务部门保持及时高效的沟通。(七)、负责对项目经营人员的结算管理业务培训,促进企业规范运作,提高内部管理水平。第二章基本原则第四条经济合同结算上级审批原则。项目所有对外经济合同的结算都必须经过上级单位的审核和批复。
4、(上级:本管理办法指海威公司)所有对外经济合同包括:工程类合同(含专业分包与劳务分包)、物资类合同(含物资采购和物资租赁)、设备租赁类合同、其它类合同(含加工承揽合同、技术类合同、征地拆迁合同、行政办公用品采购合同等,其中技术类合同主要包括: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合作、技术服务等)。固定资产采购合同的结算不适用于本办法。第五条廉洁奉公原则:结算工作人员在结算工作中,应始终以企业利益为最高利益,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严禁索要或接受财物,如出现不正当计价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六条多级审核原则:结算应建立起结算人员之间、部门之间等多层级的审核控制体系;结算须经过多级审核,各级在审核
5、过程中应认真仔细,有关手续资料的签字等务必齐全有效,否则不得办理结算。结算中心将审核的结果及时传递到资金中心及反馈到项目。第七条准确高效原则:结算中的各项计算应准确、清晰、合规,体现出应有的专业水平;同时结算工作应保持较高的工作效率,做到及时帐清,以适应成本管理等方面的要求。第八条严格程序原则:项目必须执行按月结算的原则,各级审核按照合同管理权限严格执行结算程序。项目对工程类、物资类、设备租赁类及其它类经济合同的结算严格执行结算程序,结算的全过程资料应做到计算过程详实、依据充分合理、相关记录完善齐备,出具的结算确认单要经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后才能上报上级单位,上级单位须认真审核批复;量、价计算过
6、程,审批记录等应形成可追溯性的资料档案。第九条信息通达原则。项目经理部、公司结算中心、公司财务部、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公司施工管理部门和公司资金中心的各种数据必须一致,信息应相互通达,高效对接。第三章合同结算程序本章节对工程类、临时用工类、物资采购类、周转材料租赁类、设备租赁类、劳务派遣等经济合同制定了结算程序,其它经济合同结算程序可以参考使用。项目在合同审批、现场管理、验收(工程数量签认)、工程量复核(总工程师和工程部)、结算(经营部、物设部等)、审核(总经济师或分管领导)等各环节要根据岗位分离、相互监督的原则,分别设置岗位,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做到各环节相对独立。第十条项目各类经营合同的
7、签订必须经公司审批后方可签订,包括合同文本和价格的审核,其中专业施工合同须附单价分析表,并建立合同审批台账。第十一条合同谈判过程中,工程技术相关部门及其他各部门对各类合同标的的质量标准和工艺要求以及合同工期(或运达现场的日期、进出场时间)等要求等提出明确要求。第十二条项目经营部门在合同中明确计量和结算程序,并严格按程序办理结算。合同签订后,项目经营负责人组织合同交底,严格分包工程的现场管理和过程控制。第十三条分包工程的中期计量、结算程序。分包队伍完成的符合计量条件工程数量,项目经理部应按月办理中期计量、结算。(一)中期结算程序:乙方(协作队伍)完成符合结算条件的工程数量,项目应每月办理结算,中
8、期结算程序:1 .项目部现场负责人(工区主任、技术员)根据乙方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填写“工程数量签认单”(附表1)并签字;其中的质量评价由现场质检负责人确认并签字。2 .项目工程部根据“工程数量签认单”及时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和乙方负责人现场复核,并经乙方负责人签认;项目总工程师要对“工程数量签认单”(附表1)进行把关,并签字确认。3 .项目经营部对工程部复核后的“工程数量签认单”(附表1)进行审核,符合合同条件规定的,按照双方合同办理“中期结算单”(“中期结算单”是指中期结算相关OA系统网签资料,而非单指某个单据,以下同解),计算人和复核人分别在结算单(附表3)相应位置签字确认。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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