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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部分总则一.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1)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安全生产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这既是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宗旨,又是法律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安全生产法的立法指导思想、方针原则、基本法律制度、法律条文都是围绕这个立法宗旨确定的。(2)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1)空间的适用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
2、国陆地、海域和领空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者必将受到法律制裁。2)主体和行为的适用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生产经营单元,具体包括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公司、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个人。3)排除适用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I肖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二.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法律形式加以固定和实施的安全生产基本方针,是安全生产法
3、的灵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是直接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责任的决策人.(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地位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应当负有的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等六项基本职责(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
4、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构成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有法必究、有罪必罚的原则,将依照本法的相关条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四)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第二部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1)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
5、元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i-i-i0(2)法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这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Q)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杳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三.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Q)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的标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2)安全投入的决策和保障:1)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制生产经营单位,由其决策机构董事会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2)非公司制生产经营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3)个人投资并由他人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其投资人即股东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3)安全投入不足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
7、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1)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管理人员(2)按照从业人员的数量,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是强制性规定必须配置机构或者专门人员的,即除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超
8、过3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是选择性规定,即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可以不设专门机构,但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才旗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五.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的规定(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3)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
9、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I,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六.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规定Q)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2)安全培训的要求1)学习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2)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3)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3)从业人员须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七.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安全生产法明确要求,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标准的,不;钳是供。二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八.工伤保险的规定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
10、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Q)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是生产经营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2)工伤社会保险是人身保障的经济基础。(3)民事赔尝是工伤社会保险的必要卜充。第三部分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一.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1)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厂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i。第四十八条规定:i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人员,除依法享
11、有获得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i士。第四十三条规定: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i。(2)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事故应急措施。要保证从业人员这项权利的行使,生产经营单位就有义务事前告知有关危险因素和事故应急措施。否则,生产经营单位就侵犯了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安全生产法针对某些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不重视甚至剥夺从业人员对安全管理监督权利
12、的问题,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二(5)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I氐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
13、立的劳动合同”O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保用品的义务(3)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四部分
14、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一.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Q)事故应急救援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厂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设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2)重大事故的应急抢救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
15、不报。第七十二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置的规定Q)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抢救并报告事故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置的规定(1)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杳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五条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2)事故责任的追究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