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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实验教师岗位招聘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构建一支高素质实验技术队伍,进一步推进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工作,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为进一步提升学校实验技术队伍水平,设立实验教师岗位,岗位职责如下:(一)独立指导相关课程实验,负责并参与实验室日常管理。(二)独立设计改造相关课程实验项目,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三)指导大学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充分利用实验室资源为双创服务。(四)主持或参与相关科研项目,独立承担精密仪器、大型设备的维护与管理工作。第三条各用人单位根据自身发展实际,科学制定实验技术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实验教师岗位招聘
2、计划,由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审批。第四条应聘实验教师岗位的人员须政治合格、身体健康,原则上应获得相关学科的博士学位。确因工作需要的,经学校研究同意后,可招聘部分全日制硕士毕业生(获得硕士学位)。应聘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岁。第二章招聘程序第五条发布招聘信息学校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明确招聘学科专业、招聘条件以及招聘人数,加大招聘宣传力度。第六条聘用步骤(一)个人申请。应聘者根据发布的招聘信息,按要求准备应聘材料,提交学校人事部门或用人单位。应聘材料中应包括个人简历、应聘审批表、两名同行专家的推荐信和相关证明材料。(二)人事处初审。人事处对应聘人员信息进行初审后反馈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职责
3、制定详细的考评方案,报人事处审定。(三)用人单位考察。用人单位对应聘人员应从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表现、职业素养、心理健康、实验教学能力、实践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用人单位党委负责对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表现、职业素养、心理健康进行考察,学术分委员会负责对应聘人员的业务能力进行考察。考察采取操作测试、面试、笔试、心理测评等形式,其中操作测试为重点考察内容。考察结束,经用人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后形成拟聘方案,报送人事处。(四)人事处审核。人事处负责对各单位提交的拟聘方案从招聘流程、招聘规划、学科建设需要和人岗匹配度等方面进行审核。(五)学校审定。学校人事工作委员会对各单位拟聘方案进行
4、审定。(六)聘任公示。拟聘人员相关信息在学校人事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七)入职报到。公示期无异议、入职体检通过的拟聘人员,原则上须在公示期结束后6个月内来校办理入职手续。第三章管理与考核第七条聘用管理新进人员按照实验教师岗位聘用。聘期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每年参加年度考核,聘期末参加聘期考核。(一)具有博士学位的聘用人员,学校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实行“5年+5年”聘用管理模式。1 .首聘期5年。聘用人员首聘期考核时业务水平达到学校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办法中规定的申报高级实验师基本业务条件的(以入职时对应的评聘工作办法为准),考核为合格。考核合
5、格者可以续聘。第二个聘期(5年)末,未能晋升高级实验师的,考核为不合格。2 .聘用人员两个聘期内任一年度晋升高级实验师,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批后,与学校签订长期聘用合同。(二)具有硕士学位的聘用人员按照以下两种方式聘用。具体聘用方式由学校根据用人单位和个人情况确定。1 .学校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管理按照第七条(一)执行。2 .学校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每个聘期为5年,聘期考核标准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职责,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拟定,报人事处审核。聘期考核合格者,可以续聘。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可申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校工作期间,晋升高级实验师的,经本人申请、学校考评通过后,与学校签订长期
6、聘用合同。第八条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由所在单位组织。年度考核时间段为自然年,考核方案另行制定。新进人员第一年年度考核标准根据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确定,第二年及以后年度考核按学校考核标准执行。聘期考核时间段根据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的实际时间确定,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的主要依据。第九条合同终止聘期内,实验教师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可终止聘用(劳动)合同或不再续聘:(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等相关规定。(二)违反师德师风等相关规定。(三)给学校带来重大损失或有损学校声誉。(四)年度考核不称职。(五)聘期考核不合格。第四章待遇第十条工资福利(一)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实验教师岗位人员
7、,工资福利按照校内同类同级实验技术人员标准执行。(二)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实验教师岗位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资、绩效参照校内同类同级实验技术人员标准执行。(三)实验教师岗位人员享受学校的突出业绩奖励。第十一条实验教师岗位专项绩效前2个聘期内,具有博士学位的实验教师岗位人员,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的,学校给予每人每月800元的岗位绩效;具有硕士学位的实验教师岗位人员,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的,学校给予每人每月500元的岗位绩效。取得高级实验师职称后不再享受实验教师岗位专项绩效。第十二条住房补助具有博士学位的新进实验教师岗位人员,首聘期内学校提供购房补助16万元(税前)。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学校现有实验技术人员(XXXX年12月31日前进校)按原方式管理,也可申请按照本办法重新与学校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聘用到实验教师岗位的人员签订长期合同之前,按本办法管理。第十五条本办法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或主管部门政策调整的,则作相应调整。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