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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移交方案11移交内容移交是指在特许期届满后,将项目全部固定资产包括后期项目工程中的建设设施,按照正常运行的技术状态无条件的移交给政府方或其指定机构,移交时项目设施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所有权约束,亦不得存在任何种类和性质的索赔权。移交工作计划在运营期满前三个月开始至移交时,对管廊进行正常维修、养护,以保证所移交的管廊保持良好的运营和技术状况。经营期届满十二个月前,市政府成立由国资、财政、建设、行业管理部门及项目公司等组成的移交委员会,办理资产移交。将项目设施及内业资料移交给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接收管理。移交委员会定期进行会谈,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随时会谈,以便于商
2、定项目设施移交的详尽程序和最后恢复性大修的验收和将移交的建筑、设备、物品和备品备件的详细清单等。(4)如果政府方在移交时认为管廊项目工程设施状况不符合双方事先认可的有关技术标准,则项目公司需开展必要的维修和更新。政府方应当于移交日前安排好有关人员接收管廊,在认可项目公司所移交管廊符合标准,办理有关手续后,管廊基础设施的所有权正式移交给政府方,项目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责任。1.2移交标准本项目工程运营25年后,移交给当地政府或其指定机构,移交的条件和标准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2.1权利方面的条件和标准项目设施、土地及所涉及的任何资产不存在权利瑕疵,其上未设置任何担保及其他第三人的权利。但在提前终导致移
3、交的情形下,如移交时尚有未清偿的项目贷款,就该未清偿贷款所设置的担保除外。122技术方面的条件和标准项目设施应符合双方约定的技术、安全和环保标准,并处于良好的运营状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保证移交日后六(6)个月内综合管廊内部设备仍然具有正常运营的能力。保证移交日后六(6)个月内接管单位有相关技术人员能够正常维护管内机器和设备。(4)保证移交日后六(6)个月内接管单位有相关管理人员能够正常管理管内机器和设备。保证移交日后接管单位可以查阅在特许经营期内管内设备的运营及维护情况的资料。(6)项目公司在移交结束后六十(60)日内自费将移交范围以外的、自有的一切物品从现场搬出。1.3 移交措施
4、评估和测试:在项目移交前,根据移交过渡期的内容,由政府和项目公司组成的移交委员会对其进行对项目的资产状况进行评估并对项目状况能否达到合同约定的移交条件和标准进行测试。移交手续的办理:在项目移交时,根据合同确定由项目公司或者政府负责移交相关的资产过户和合同转让等手续。移交费用(含税费)承担:由项目公司或政府指定机构负责各自的因为移交发生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公司或政府指定机构应自费获得所有的批准并使之生效,并采取其他可能为移交所必需的措施。(4)项目目的正式移交日期是项目特许期满之日。项目公司至少在项目经营期结束前一百五十(150)日提交其移交清单,包括但不限于:建(构)筑物及有关工程设施、设备、备
5、品备件、工具、器材、电脑软件、档案资料、文字资料、权益等。项目公司至少在移交前六(6)个月,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提交项目公司移交工作组成员及其负责人的姓名及其他与移交有关事项的安排。在收到关于接收工作组成员及负责人的姓名通知后,项目公司与政府方共同研究和制定移交工作的执行计划。在移交日期前十四(14)日完成有关本项目移交内容的清点和复核工作后,项目公司将与之签署“预移交清单备忘录”。在移交之日,项目公司将同政府方或其授权方正式办理移交手续,签署移交备忘录。1.4 后期服务移交后项目设施的缺陷责任期为移交日后六(6)个月。缺陷责任期内,项目公司按国家规定履行保修义务(因接受移交的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除外),修复项目设施的任何部分在特许经营期内出现的任何缺陷或损坏,并提供满足正常运营维护所需要的咨询服务。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发现任何上述缺陷或损坏后并及时通知项目公司(最迟于缺陷责任期结束前通知项目公司),收到该通知后,在任何情况下,项目公司应尽快自费修正缺陷或损坏。如果项目公司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合理的时间内不能修正缺陷,政府有权自行或请第三方修正上述缺陷。在这种情况下,项目公司应为此向政府支付合理且必要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