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施工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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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施工用)202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施工用)正文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常事人双方: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受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槿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
2、付与出让金的缴纳第三条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宗地编号为宗地总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第五条出让人同意在年月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款规定的土地条件:(一)达到场地平整和周围基础设施通,即通(二)周围基础设施达到通,即通,但场地尚未拆迁和平整,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状况如下:(三)现状土地条件。第六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自出让方向受让方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第七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
3、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O第八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日内,受让人须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九条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款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一)本合同签认之日起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一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第二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第一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第一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受
4、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金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相应的利息。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第十条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常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所标示座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复界测量,恢复界桩。第十一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的,应符合下列要求:主体建筑物性质;附属建筑物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绿地比例;其他土地利用要求第十二条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后无偿移交给政府:第十三条受让人同意在年月日之前动工建设。不能按期
5、开工建设的,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言青,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十四条受让人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输。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山、通过、穿越受让宗地。第十五条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出让人申辩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人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I1之日起30内,依法为受让人辨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第十六条受让人必须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
6、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和设施,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赔偿。第十七条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利用土地,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须依法辩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出让人申言青,取得出让人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1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辨理土地变更登记。第十八条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城市规划整权,原土地利用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第十九条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
7、用权,在本合同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经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第四章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第二十条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的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但首次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时,应当经出让人认定符合下列第一款规定之条件:(一)按照本合同的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二)按照本合同的定进行投资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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