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裁量基准(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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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裁量权,提高生态环境系统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3)27号)和北京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3)4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生态环境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制定本基准。一、基本原则和要求规范和行使行政检查裁量时,应当坚持客观、明确、具体的原则,减少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的主观因素,确保行政检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实现对同类行为的检查所适用的法规依据、行政检查标准、检查频次等基本
2、一致的要求。二、行政检查裁量基准表依据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监管职责分工的规定,结合行政检查事项清单,按照行政检查事项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标准及检查频次等内容予以规定。附件: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裁量基准表附件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裁量基准表检查内容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检查标准检查频次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涉及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现场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为予以查处。按年确定检查计划
3、并开展随机检查;信访举报、其他部门移交等情形除外。对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遥感监测的检查权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非现场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为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通过遥感监测及黑烟抓拍实时监测检查。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一系列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为予以查处。按年确定检查计划并开展随机检查;信访举报、其他部门移交、热点网格报警、在
4、线监控异常、“点穴式”检查、空气重污染应急等情形除外。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的检查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现场检查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为予以查处。全年原则上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检查。对有毒化学品进口企业的行政检查有毒化学品进口企业现场检查依据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等规定,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为予以查处。对发现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的情形进行检查Q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销售单位的行政检查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销售单位现场检查依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等规定,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为予以查处。按年确定检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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