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和职称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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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和职称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职称评审管理制度,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专家队伍建设,推动职称评审服务机构有序开展工作,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60号)、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京办发2018)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称评审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是指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授权备案,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称评审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及用人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2、”)是指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职称评审委员会或聘任委员会。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职称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北京市职称评审工作的人员。第五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职称评审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对评审机构、评委会、专家开展的北京市职称评审工作进行指导、管理、监督和检查。第六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职称证书的管理部门,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评审通过人员进行备案、发布电子职称证书和电子职称评价结果通知书。第二章评审机构备案和职责第七条评审机构是评委
3、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职称申报服务、组织职称评审、受理日常咨询服务、专家管理使用等具体实施工作。第八条评审机构应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在专业领域具有明显的组织优势和专业优势,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公信力。第九条评审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二)研究制定当年职称评审实施方案,在评审范围内公布相应系列(专业)、级别职称评审申报条件、工作程序、评审方式、联系电话、受理时间和材料要求等事项;(三)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做好职称申报服务;(四)对确认参加评审的专家进行评前培训;(五)组织开展职称评
4、审工作;(六)采取录音录像等形式全程记录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全程可查可追溯;(七)接受申报人复查申请或举证投诉,受理相关“接诉即办”工作。第十条拟设立评审机构的单位,应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单位简介、负责人信息、专业领域范围、开展目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专职工作人员、配套设备设施、自身优势和能够提供的服务等以及拟开展评委会的备案内容等。第十一条拟开展评委会备案内容主要包括评审系列(专业)、评审层级、评审人员范围、专家名单、评审量化标准、评审工作程序等。第十二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符合条件的评审机构、评委会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备案,明确评委会名称、评审资格名称、评审专业范围及
5、专家成员名单。备案有效期不超过3年,届满或出现重大变化应重新核准备案。第三章专家遴选和管理第十三条专家遴选和管理坚持“社会征集、分级使用、随机抽取、严格监督”原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职称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综合管理工作,建立专家遴选、备案、监督的动态管理机制。评审机构负责对专家的征集、审核、培训、监管、考核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第十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过发布公告,组织各评审机构向社会统一征集专家。评审机构应积极吸纳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企业的专家进入专家库。加大从非公经济、新型研发机构等推荐遴选专家,45周岁以下青年专家应有一定比例。第十五条专家入库主要采取
6、组织推荐、邀请入库的方式:(-)组织推荐。专家入库采取组织推荐的方式在北京地区征集。其中,市属部、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民团体新申请专家,按管理权限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区属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央在京单位、非公经济组织新申请专家,由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二)邀请入库。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根据工作需要,主动邀请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科学技术奖和北京市科学技术奖获奖人等高层次人才,以及职称评审工作急需紧缺的专家入库。第十六条申请入库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在评审活动中能够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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