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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综合条件评分表序一级指标二级指标评分标准说明分值(1000 分)评分1资源条件与基础设施(5. 1)环境卫生(5. 1. 1)集聚区环境整洁,经营业户及从业人员文明卫生的,为21-30分;集聚区环境基本整洁,经营业户及从业人员基本保持文明卫生的,为11-20分;集聚区环境不佳,经营业户及从业人员有不文明行为、卫生较差的,为0T0分。302文旅资源(5. 1.2)充分利用当地特色资源,文化主题鲜明,旅游要素齐全的,为21-30分;具有文化主题,旅游要素基本齐全的,为11-20分;缺少当地特色和文化主题,旅游要素不全的,为0T0分。303景观营造(5. 1. 3)具有与
2、夜间文旅消费局度匹配的人文和自然景观,景观设计与营造方式专业、节能、环保的,为21-30分;有一定效果的夜间景观设计与营造的;为11-20分;缺少夜间景观设计,景观营造方式不佳的,为0T0分。304空间布局(5. 1.4)空间布局合理,交通系统完善,进出安全便捷,引导标识清晰、准确的,为21-30分;有空间布局设计,交通系统基本符合条件,有引导标识的,为11-20分;空间布局不合理,交通状况不佳,缺少引导标识的,为0-10分。305配套服务(5.1.5)夜间文旅消费活动所需的电力通讯、给水排水、应急安防、环卫等配套服务体系完善的,为21-30分;能够提供基本配套设施,但配套服务体系有待完善的,
3、为11-20分;配套服务体系有明显缺陷的,为070分。306夜间文旅产品与服务(5.2)业态类型(5. 2. 1)经营业态类型丰富,促进文化和旅游及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为31-50分;经营业态丰富度有待提高的,为11-30分;经营业态单一的,为0T0分。507供给数量(5. 2.2)文化类商户数量或营业面积、文化类游览面积或娱乐项目不低于集聚区40%的,为30分,每高1个百分点加1分,每低1个百分点减1分,最高不超过40分,最低不低于0分。508营业时间(5. 2.3)集聚区全年营业时间不少于270天,其中提供夜间文旅产品及服务的时间不低于全年营业时间70%的,为30分,每高1个百分点加1分,
4、每低1个百分点减1分,最高不超过40分,最低不低于0分。509夜间消费(5. 2.4)夜间营业的文化类商户或开展的娱乐项目不低于集聚区文化类商户或娱乐项目总数40%的,为30分,每高1个百分点加1分,每低1个百分点减1分,最高不超过40分,最低不低于0分。5010当地特色(5. 2.5)具有当地特色的夜间文旅产品及服务占集聚区总产品及服务中50%的,为30分;每高1个百分点加1分,每低1个百分点减1分,最高不超过40分,最低不低于0分。5011组织管理与保障机制(5.3)发展规划(5. 3. 1)制定完整可行的集聚区发展规划,并实施到位的,为21-30分;有集聚区发展规划,但尚需完善或实施不完
5、全到位的,为11-20分;没有集聚区发展规划的,为0T0分;3012运营管理(5. 3.2)运营或管理机构明确稳定,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完善,能有效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的,为21-30分;运营或管理机构明确稳定,组织架构基本合理,运作基本正常的,为11 -20分;运营或管理机构不稳定,不能正常运作,服务水平较低或基本不提供服务的,为。T0分。3013市场管理(5. 3.3)市场管理规范,设立统一的投诉受理机构,投诉渠道通畅、处理及时,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为21-30分;能够执行市场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为11-20分;基本不履行市场管理职责的,为0T0分。3014统计监测(5. 3.4)
6、建立完善的统计监测工作机制,统计数据完整、真实、可查的,为21-30分;开展过统计监测工作,但统计数据不完整或的,为11-20分;从未或很少开展统计监测工作,缺少有效数据的,为0T0分。3015政策扶持(5. 3. 5)集聚区所在地市在夜间文旅消费方面针对集聚区有扶持政策、面向消费者有优惠政策的,并取得明显成效的,为21-30分;集聚区所在地市在夜间文旅消费方面针对集聚区有扶持政策、面向消费者有优惠政策,但成效不明显的,为11-20分;集聚区所在地市没有夜间文旅消费相关政策的,为0T0分。3016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5.4)文化宣传(5. 4. 1)积极承接并完成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文化宣传
7、任务,取得很好成效的,为31-40分;承接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文化宣传任务,取得一定效果的,为11-29分;从未或很少承接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任务的,为0T0分。4017公共服务(5. 4.2)积极组织开展公益性文化娱乐活动,取得良好社会效益的,为31-40分;能够组织开展公益性文化娱乐活动,有一定群众参与度的,为11-30分;从未或极少组织开展公益性文化娱乐活动的,为。分。4018消费贡献(5. 4.3)集聚区年接待消费者人次数高于当地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平均水平的,为30分,每高1个百分点加1分,每低1个百分点减1分,最高不超过50分,最低不低于0分。5019营业收入(5. 4.4)
8、集聚区上一年度营业收入高于当地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平均水平,且文化类商户营业收入不低于集聚区总营业收入30%的,为30分,每高1个百分点加1分,每低1个百分点减1分,最高不超过50分,最低不低于0分。5020就业贡献(5. 4.5)集聚区内就业人数年均增长率高于当地整体就业人数增长率的,为30分,每高1个百分点加1分,每低1个百分点减1分,最高不超过50分,最低不低于0分。5021示范性与影响力(5.5)示范效应(5. 5. 1)为繁荣发展当地夜经济做出突出贡献,在行业内具有领先示范效应的,为31-40分;为发展当地夜经济做出贡献,在行业内处于领先水平的,为11-30分;对当地夜经济贡献一
9、般,落后于行业发展的,为0T0分。4022品牌效应(5. 5.2)消费者认知程度高,品牌效应明显优于当地其他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的,为31-40分;在当地具有知名度,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为11-30分;在当地知名度较低的,为0-10分。4023辐射作用(5. 5.3)集聚区对周边区域其他产业发展或其他经济活动产生明显辐射带动作用的,为31-50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拉动所在区域经济发展的,为11-30分;对所在区域经济缺少拉动作用的,为0T0分。5024创新成效(5. 5.4)集聚区在运营模式、政策保障、服务举措等方面探索创新性做法,并取得明显成效的,为31-50分;有一定的创新做法,开展相应工作并取得一定效果的,为11-30分;未专门开展推动集聚区创新相关工作的,为010分。5025荣誉情况(5. 5.5)集聚区得到国家有关部门授予荣誉称号的,每项加20分;获得省级以上相关部门荣誉称号的,每项加10分;获得省级以上相关行业荣誉称号,每项加5分,最高不超过40分。40合计总分注:1-25项指标按评分标准在规定分值内取值,合计总分为1-25项指标评分相加的合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