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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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产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推进产业园区绿色发展,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依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3)6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等6部委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原2023)220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7厅委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产业园区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设立,具有统一管理机构及产业集群特征的特定规划区域(包括国家级及省级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
2、市级、县级工业集中开发区域,以下简称园区)。本意见适用于市各级产业园区。(二)园区开发建设要严格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落实园区管理机构主体责任、明确各方环境保护责任,严把环境准入关,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努力实现园区产业结构合理化、区域布局集聚化、企业生产清洁化、环保管理规范化、执法监管常态化,持续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三)园区管理机构对本区域环境质量负责,负责统筹园区各项环境管理工作,落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污染防治任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园区产业规划、入园项目核准或备案、园区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
3、责园区环境保护监管,指导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园区相关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和安全应急(含消防)管理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依职责指导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园区存在职业病危害企业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风险评估及解除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等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二、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一)园区应按照规划、规划环评文件及审查意见要求,统一规划、建设、管理满足产业发展需要的供水、集中供热、中水回用、污水集中处理等公用工程和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要求的相关设施。(二)园区应结合实际情
4、况建设污水管网,污水管网要做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上在监测端口实现明管设置,并对纳管废水进行在线监测监控和阀门自控,纳管废水水质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管理规定或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纳管协议。有条件的园区可根据治污需要,对重点污染源排放的污水实施单管或明管收集,特殊工业污水应分类、分质收集处理。(三)园区化工、有色金属冶炼、医药、农药、印染、电镀和涉及重金属污染物产排的企业,应对厂区初期雨水、地面冲洗水进行收集,并处理达标后通过污水管网外排,不得通过雨水管网排放。(四)园区应根据自身规模和产业结构需要,建立完善的生态环境监测监控和风险预警体系,相关监测监控数据应接入生态环境部门监测预警系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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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关于 进一步 加强 产业园 环境保护 工作 实施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