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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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开展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为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促进农业农村繁荣,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实现人流兴旺,强化稳边固边,突出解决边境村庄“空心化”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本意见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批准建设住宅占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二)盘活闲置宅基地应遵循下列原则:1 .坚守改革底线。坚持依法、自愿、
2、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农民住房保障权益,确保户有所居。闲置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农民的权益不受损。2 .坚持依法依规。不得违法违规买卖宅基地,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严格禁止下乡利用闲置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3 .维护各方权益。以维护农民权益为重点,统筹处理好村集体、农民、工商资本的权益关系,实现利益互惠、多方共赢。4 .节约集约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村规划,与推进脱贫攻坚、美丽乡村建设、全域旅游等有机结合,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村庄。二、探索放活宅基地使用权(三)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对试点村闲置宅基
3、地先行确权登记颁证。(四)本意见对闲置宅基地及房屋使用权转让、置换等流转行为仅限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对宅基地使用权租赁、入股等流转行为不受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限制。(五)闲置宅基地使用权交易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及其占用范围内集体土地使用权随之流转交易。(六)闲置宅基地及房屋使用权流转交易,由农户本人申请,经村集体同意,报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对转让、置换、抵押涉及不动产权变更的,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对租赁、入股的,由租赁、入股各方依法签订租赁合同或入股合同,由村集体到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备案。(七)闲置宅基地使用权租赁、入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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