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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建筑业“营改增”工作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作为国家深化财税改革的重要举措,将于XX年5月1日在建筑业全面实施。根据国家增值税相关管理规定及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为规范纳税行为,防范税务风险,做好“营改增”实施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第二条公司“营改增”工作的基本思路:基于“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重大影响,从运行机制、内部控制等方面对企业进行全方位、全层级、全流程的管理优化和变革,满足“营改增”后企业管理的需要。第三条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第二章工作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营改增”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营改增”工作的组织领导:组长
2、常务副组长:副组长:组员:公司机关各部门负责人“营改增”工作领导小组职责:负责统一领导本单位“营改增”工作,审定“营改增”总体工作方案,听取“营改增”工作进展汇报,协调解决“营改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对公司本级及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增值税管理进行指导、监督、检查Q第五条“营改增”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成员由机关综合工作部、人力资源部、科技开发部、经济管理部、机电设备部、物资部、财务部、法律事务部和信息技术部等部门人员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1负责公司“营改增”具体组织工作。2 .组织实施公司“营改增”工作方案。3 .组织指导公司“营改增”宣传培训工作。
3、4 .制定完善公司“营改增”相关管理制度。5 .督导所属各单位完成“营改增”相关工作6 .“营改增”其他日常工作。第六条按上级机构要求在财务部下属成立税务管理中心,配备专职的税务管理人员,同时服从“营改增”工作领导小组及“营改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税务管理中心设置纳税筹划、风险控制、税务业务管理、档案管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内部稽查等岗位。税务人员编制配备3-4人,税务管理中心同时需提前做好税务专、兼职人员的业务培训,为下一步公司税务管理做好人力、技术和管理保障。第七条各级“营改增”办公机构负责向国家或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反映企业诉求,制定“营改增”总体工作方案,做好“营改增”宣传培训工作
4、,组织开展“营改增”具体工作,研究提出“营改增”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的解决方案,督导所属单位完成“营改增”相关工作。第八条各部门、各单位要明确部门职责分工,梳理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及工作内容Q相关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公司办公室1修改办公耗材采购管理办法Q2 .修改车用燃油费采购、车辆维修管理办法。3 .修改会议费管理办法。4 .基本要求是“营改增”后使办公费、燃油费、维修费、会务费尽可能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实现进项税抵扣Q(二)人力资源部1汇总各业务部门“营改增”培训计划。5 .配合各业务部门组织对“营改增”的培训工作。6 .协调落实税务管理中心人员编制。7 .基本要求是使得各级管理人
5、员能够了解、掌握增值税管理办法和制度。(三)工程管理部1清理在建项目并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 .基本要求是所有项目实现增值税管理要求。(四)经济管理部1修订专业分包合同模版。3 .组织梳理劳务分包商身份认定工作。4 .负责修订劳务管理办法。5 .制定成本定价原则和办法。6 .指导项目部与劳务分包商进行合同谈判。7 .基本要求是劳务分包办法适应增值税管理要求。(五)市场开发部1负责并组织业主身份梳理和业主信息管理。2.根据业主类型制定不同的定价原则和谈判策略。3,负责承包合同报价测算,按“价税分离”原则调整工程报价,确定承包合同的谈判价格区间。4 .关注承包合同模板,并负责修订经营计划相关管
6、理办法。5 .基本要求是“营改增”后使投标报价办法能够适应增值税管理要求。(六)机电设备部、物资管理部1修订设备、物资的采购、维修、处置和租赁合同模版。6 .组织梳理设备、物资供应商身份认定工作7 ,负责修订设备、物资采购、维修、处置和租赁相关管理办法。8 .制定成本定价原则和方法。9 .指导并组织供应商合同谈判。10 基本要求是物资设备管理办法适应增值税管理要求Q(七)财务部1 .牵头并组织“营改增”工作实施。2 .协助清理和拟定各业务部门合同模板及拟签订合同中的相关涉税条款。3 建立增值税管理体系的制度、办法。4 .清理“营改增”前营业税及附加结交情况Q5 .建设税务管理信息化系统。6 ,
7、组建税务专职人员队伍。7 .指导相关业务工作的税收筹划。8 .基本要求是制定建立完善的增值税管理体系适应增值税管理要求。(A)法律事务部1 .协调相关业务部门合同模板的修订工作,并对各部门起草的合同模板进行法律审核。2 .监督审核业务部门按照修订后的合同模版签订合同。3 .解决由于“营改增”问题引起的法律纠纷。4 .基本要求是“营改增”后各类合同模板适应增值税法律法规要求。(九)宣传部1 .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营改增”的宣传工作。2 .防范舆情风险。3 .基本要求是使“营改增”的相关知识和办法宣传到位,本单位无对外公开发布“营改增”相关信息Q(十)工程技术部、工程管理部、安质环保部、审计部等部门
8、根据各部门职责做好相应配合工作。第三章主要工作及部门分工“营改增”对建筑企业影响巨大,企业管理者需要适应新环境、学习新税法,运用新理念做好顶层设计,安排施工生产任务,将“营改增”对企业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当前各相关部门着手要做的主要工作如下:第九条“营改增”培训工作各单位、各业务部门制定“营改增”培训计划并组织相关各级领导和业务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包括做好与会人员统计、课程设置、出具考试题目、考核考试成绩等工作(各业务部门牵头实施,人力资源部配合)。第十条新老项目界定工作“营改增”前对在建项目(包括已完工尚未竣工决算或尚未结清尾款的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取得情况进行梳理。按财政部及国税总局已
9、发布的相关政策,新老项目的认定有施工许可证的按施工许可证日期认定,若无施工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无日期的,可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进行认定,合同未注明开工日期的,尽快与业主签订补充合同明确开工日期,避免被认定为新项目而失去选择执行简易计税方法,导致税负增加(工程管理部牵头,市场开发部配合)。第十一条纳税人身份梳理一、劳务分包商纳税人身份梳理对现有的劳务分包商的纳税人身份、资质等级等信息进行梳理,制定劳务分包商准入制度,建立合格劳务分包商信息库,以便“营改增”后能有效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抵扣,同时降低法律风险(经济管理部牵头实施)Q二、物资设备供应商纳税人身份梳理进一步完善物资设备供应商准入制
10、度,在供应商准入制度中增加对供应商纳税人身份、纳税信用等级、有无纳税不良记录等要求,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原则上要求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小额的零星材料涉及到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人供应商,在进行价格商谈前,要先进行成本与税负测算分析,以尽可能到纳税大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机电设备部、物资管理部牵头实施)。第十二条合同梳理和审查全面梳理现有已签订的各类分包合同和物资设备采购合同的类型,根据纳税人身份制定不同合同条款,重点关注涉税内容,规范合同样本(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合同梳理工作由经济管理部门牵头实施,物资设备采购合同梳理工作由设备物资部门牵头实施,其他相关责任部门配合);在合同审
11、查流程增加“税务审查”环节,除就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资信状况等进行审查外,还要重点就对方的纳税信息(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信息)以及是否有过开具虚假发票等不良行为进行审查Q合同缔约方主体资格、企业资质、信誉、履约能力审查,由合同经办部门负责审查,其他内容由单位税务管理专职人员审查(各业务部门牵头,法律事务部配合)。第十三条欠缴营业税及相关附加税费的清理“营改增”后因税务主管部门调整,地税部门必然对企业欠缴的营业税费进行清理,各单位要对欠缴税费情况进行统计,首先要确定“营改增”前各项目计税收入基数,核实企业欠缴的营业税费金额,会计核算错误的递延税费及附加要立即予以调整,应交
12、税费科目必须反映真实欠缴税费情况;其次要对欠缴的营业税费在“营改增”实施前有步骤、有计划的安排资金缴纳,防止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带来的滞纳金和罚款;第三要核实因执行建造合同而计提的递延税费情况,要原路转回并重新按规定确认;第四要对业主已扣缴税款尚未取得营业税票的情况责成专人负责督促业主缴纳税金并交付税票(财务部门牵头实施,经济管理部门配合)。第十四条报价体系建立积极关注住建部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实施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及时对投标报价体系、定额单价等作出相应的修订,尽快出台新的投标报价管理办法,化解“营改增”对公司投标报价带来的影响;其次梳理在建项目总承包合同签订情况,尚未签订合
13、同的,主动与业主沟通,结合“营改增”要求,尽快签订相关合同(市场开发部牵头实施,法律事务部配合)。第十五条办公耗材、车用维修、燃油费管理首先应对现有办公耗材采购渠道及供应商进行梳理,在“营改增”后,通过推行片区集中和公司集中的方式,将零星采购变为小体量的集中采购和批量采购,尽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实现进项税充分抵扣。其次各单位应提前就办理加油卡、充值及开票事宜与当地石油公司进行沟通和洽谈,明确石油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流程(公司综合工作部牵头实施,财务部门配合)。第十六条物资管理(一)管片厂增值税的管理问题“营改增”后根据不同情况计算缴纳增值税:1跨法人移送生产的产品管片厂生产的产品用
14、于其他法人项目部时,根据现行政策必须做销售处理,按适用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在会计核算上销售收入必需与建筑业收入分开核算,避免因收入未分开核算,按照“混业经营”政策规定,带来从高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税务风险。2.移送并用于本公司内部建筑工程项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具体在实际纳税操作中与税务机关加
15、强沟通,取得税务机关的认可。重点关注:一是“现场自制”的界定,包括施工现场和施工现场附近一定距离内,重点是施工现场附近一定距离内的界定。二是“预制构件”的内容,包括混凝土构件、钢构件及其他结构构件等。“营改增”后,对于移送用于本建筑项目的产品应关注政策规定可能发生的变化,因为建筑业“营改增”后同样实行缴纳增值税,政策可能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角度出发,这种情形不视同销售,允许直接进行进项抵扣,本环节不再申报缴纳增值税。(二)项目物资管理信息系统与增值税管理的衔接“营改增”后的物资管理软件,对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原材料,在点收材料模块中,需要增加不含税价、税率、税额和价税合计金额字段;在发料模块,支出单价及金额应为不含税价,物资部据此核算材料费成本。使物资与财务的材料成本核算对接。(三)物资发料管理“营改增”后,在发料环节由于价税分离,需按照不含税价结转成本,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发料采用“个别计价法”划分不同税率的材料成本管理复杂且困难较大,可以对不同种类的材料实行计划价管理,在核算时将计划价与按照分离出进项税额后的实际价之间的差异,作为材料成本差异核算,每月按照计划价进行发料,在月底及时盘点库存,计算实际消耗材料计划成本,并及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发料管理简单且易操作,且确保材料成本真实、合理。(物资管理部牵头,财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