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带押过户”模式的实施方案(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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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动产带押过户”模式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不动产抵押权的规定,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不动产交易便捷度,保障已抵押的不动产依法转移,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不动产登记和金融便民利企合作,协同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化服务水平,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助力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企业和群众办事满意度和获得感。二、工作目标不动产“带押过户”是指依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的规定,在申请办理已抵押不动
2、产转移登记时,无需提前归还转让方原贷款、注销抵押登记,即可完成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新设立抵押登记和发放新贷款等手续,实现不动产登记和抵押贷款的有效衔接。三、工作流程(一)不动产受让方需要通过贷款支付部分款项的,各方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网办化的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主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转让方、受让方交易意向达成后网上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同时转让方、受让方、受让方贷款机构三方签订不动产“带押过户”协议书后(若受让方与转让方为不同贷款机构的,需由受让方、转让方、受让方贷款机构、转让方贷款机构四方签订不动产“带押过户”协议书),受让方将首付款存入受让方贷款机构设立的交易资金托管账户中。2 .待受
3、让方贷款审批通过后,转让方、受让方、受让方贷款机构三方在受让方贷款机构处,通过“一网通办”平台线上申请受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原抵押权变更登记+新设立抵押权登记“三合一”组合登记合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机构记载登记簿后向受让方推送不动产权证书,向受让方贷款机构推送不动产登记证明。如发生违约、查封等原因导致不动产无法继续交易的情形,应及时将交易资金托管账户中的首付款原路返还至受让方账户。3 .受让方贷款机构获取到不动产登记证明后,将应发放贷款存入交易资金托管账户中进行托管;受让方贷款机构依据约定向转让方贷款机构结清原贷款剩余本息,同时转让方贷款机构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单方申请注销原抵押权登记,剩余房款转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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