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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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促进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应当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绩效原则。第四条财政局负责制定全县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指导和监督各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五条国家机
2、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第六条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第七条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购买主体可以结合购买服务项目的特点规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但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八条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三章购买内容和目录第九条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
3、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第十条以下各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四)融资行为;(五)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第十一条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指导性目录依法予以公开第十二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已安排预算的,可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第四章购买活动的实施第十三条政府购买服务应当突出公共性和公
4、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的项目。政府购买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水平、流程等标准要素,应当符合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相关要求第十四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相关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购买主体在编报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反映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情况。政府购买服务支出应当符合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第十五条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及市场状况、相关供应商服务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承接主体。第十六条购买主体向个人购买服务,应当限于确实适宜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并且由个人承接的情形,不得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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