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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推行不动产登记容缺受理及告知承诺制度的实施方案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减证便民”工作,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根据部署要求,现制定不动产登记容缺受理及告知承诺制度的实施方案如下:一、适用范围:(一)容缺受理申请人(含法人和自然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在缺少非关键性申请材料或非关键性申请材料存在瑕疵的情况下,经申请人书面申请并承诺7个工作日内补齐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先行容缺受理,并出具容缺受理回执,申请人在承诺期限内补充相关材料。关键性材料是指:首次登记中的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转移登记中的证明转移事项的材料;变更登记中的证明变更事项的材料;注销登记中证
2、明注销事项的材料。(二)告知承诺制不动产登记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不动产登记部门一次性告知法定条件、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对于申请人提出确实提供不了相关证明材料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将证明事项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相关要求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告知申请人,由申请人提出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作出相关告知承诺书后,以书面承诺来替代相关证明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如下:1当申请人申请办理非公证登记时,对于被继承人死亡年龄为80岁及以上的,无法取得被继承人父母的死亡证明的情形,申请人可以提交书面承诺来替代被继承人父母的死亡证明。2
3、 .办理共同共有不动产登记时,需当事人提供婚姻情况证明。当婚姻情况证明(如结婚证)中信息与身份证明信息中姓名为同音异形字,登记年龄因周岁虚岁换算与实际年龄相差一岁以内时,申请人可以书面承诺来替代相关身份信息为同一人的证明。3 .当申请人持身份证申请不动产登记,但经查询档案材料留存的是军官证或士官证,且与身份证无法核实为同一人,如果申请人为XX县户籍且已退役,申请人可以书面承诺来替代身份证姓名信息与军官证或士官证主体同一人的证明。4 .法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经申请人书面承诺为小微企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免收不动产登记费。5 .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时,对于入征收范围的房屋
4、已被拆除,申请人无法提供房屋已被拆除的相关证明文件的,可以出具房屋已被拆除的承诺来替代相关证明文件。二、办理程序(一)申请申请人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业务时,可按照上述适用范围选择适用容缺受理或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承诺书及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二)受理登记机构收到适用容缺受理及告知承诺制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的申请时,应当检查承诺书内容是否符合规定、申请人签章是否完整及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对承诺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可要求申请人补充修改或不予受理;符合规定的,将申请材料和承诺书一并作为登记资料交由后续审核。(S)审核1适用容缺受理的申请人,未在承诺期
5、限内补充相关材料,或补充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及时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2,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并提交其他登记材料的,审核人员应按规定时限审核。三、惩戒措施及法律责任对申请人违反其作出的承诺,存在无法履行承诺或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视情况给与以下惩戒措施:1适用容缺受理办理登记业务,但违反承诺未在承诺期限内充材料或补充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再以容缺受理方式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2 .违反告知承诺制,发生存在登记错误且符合更正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应立即启动更正登记程序,依法予以更正,申请人不得再次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3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不动产登记中心自认定违反承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不履行承诺信息归集报送至XX县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开。违反承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容缺机制对采取容缺受理或者告知承诺制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案件,除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以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制名义谋求私利情况外,将根据“三个区分开来”的原则和容缺机制相关规定办理,不对受理或审核要件不完整的情形进行处罚问责。五、其他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XX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