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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审计局信访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密切审计机关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审计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适应审计机关信访工作发展需要,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XX省信访条例和XX市信访相关规定以及审计法规,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审计信访工作的范围:(一)受理人民群众检举揭发XX市XX区范围内违反国家财经纪律问题且审计有权处理的来信来访事项;(二)受理检举、揭发审计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反映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党风廉政制度、审计纪律的来信来访;(三)为信访人提供审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以及其他便利的相关服务;(四)承办上级机关、区委、区政府批办的或信访主管部门交办
2、的信访事项;(五)其他在职责范围内与审计工作相关的信访事项。第三条审计信访工作的原则(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事;(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三)方便信访人,注重工作效能;(四)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五)处理实际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第四条审计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本局信访工作在局长领导下,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各股室(中心)严格按信访制度执行。第五条受理信访来信工作程序(一)收信登记。局办公室负责及时收信、阅信、登记,准确领会来信的原意,确保基本数据登记完整,准确。原信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工作单位或地址、收信日期、主要内容、联系方法、办理方式和办理去向。(二)来信办
3、理。对于本局职责范围的来信,由局办公室签收登记后呈送局长阅示,分管领导根据局长批示,将信访件交办有关股室及时办理。股室需按规定时限及时办理,办理结果回复内容报分管领导阅批后送办公室,办公室负责信件回复。对于信件反映的重大问题,必须上报局领导研究决定。(S)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的来信,报局领导阅示后,办公室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或者转送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单位办理,并将报送、转送情况告知信访人。(四)对不需要办理的重复信、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的和内容不清的信,可作简略登记。(五)局办公室在信访件办结后及时将信访全部材料按规定整理后归档,建立信访档案。第六条受理信访来访工作程序(
4、一)登记。由办公室接待来访人员,向来访人发放来访登记表,指导其按要求准确填写并及时收回。(二)接谈。办公室工作人员查对来访人身份,核实来访人数,根据来访内容,上报分管领导,通知相关股室接访,并记录来访人反映的问题及要求,了解走访过程及有关单位受理、办理情况。多人走访的由来访人选定5名以下代表参与接谈。来访接待工作人员要礼貌热情、文明接待,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宣传法制、教育疏导。(三)调处办结。对于当场调处成功的信访案件,信访人在备注栏内签字息访,不再交办;对于不能及时处理的来访案件,上报分管领导,及时交办相关科室并告知在规定期限内给予处理或答复,处理结果需交办公室登记。第七条处理信访事项的时限
5、和要求(一)一般信访事项,能当时处理的立即处理,不能当时处理的应在15日内处理完毕,重要信访事项30日内处理完毕,申请行政复议的来信来访根据规定时限办理;(二)对来访咨询或反映一般性问题,由办公室会同有关人员,向来访人员进行当面沟通、解答,来访人表示接受息访的,在登记表格的备注栏内由信访人签字息访,不再进行交办。对属于上级审计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送或者转送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单位办理,并将报送、转送情况告知信访人;采用电话、走访等形式提出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国家机关提出。(三)对上级机关或信访主管部门交办并且要求报告
6、处理结果的信访事项,有期限要求的,按规定期限办结上报,没有期限要求的,自收到交办信访事项之日起原则上60日内办结上报;(四)对交办的信访件,承办人必须认真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会同有关人员及时调处。对符合现行政策法规或部分合理的信访问题,承办人要及时落实到位;对不符合现行政策法规的信访问题,做好信访人的说服解释工作。由办公室发放信访问题处理意见告知书。(五)对不能调处完成的信访件,应将收集的有关证据及调处意见报办公室,由办公室提交相关单位,并继续做好配合工作。(六)对承办人调处信访件的情况,办公室及分管领导将不定期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七)任何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
7、失密、泄露信访内容和办理经过;未经允许不得将有关信访材料和信访者的身份姓名及相关信息公开。(A)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审计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审计事业发展的,应当认真研究认证并积极采纳;(九)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应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待。第八条审计信访工作的责任在受理和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信访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主管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1 .对收到审计信访事项不按照规定登记转送交办的;2 .对属于审计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3 .推诿、敷衍、拖延审计信访事项的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4 .应当履行审计信访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5 .未按规定告知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或者复查意见的;6 .公开、泄露举报、控告内容或者举报人、控告人姓名和其他有关情况的;7 .丢失、隐匿、擅自销毁信访档案、材料的;8 .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