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LPM-WI751-KF02-07出租物业管理作业指导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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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O目的加强服务区域内出租物业居住人员的管理,加强出租房的安全管理,预防各种安全事故。2.0范围适用于有出租物业的管理处。3.0职责3.1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出租物业、租住人员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指导。3. 2事务助理3.2. 1定期统计、更新出租物业资料,并将资料保留在监控中心或资料室。3.2.2定期对出租物业人员资料进行检查、核实、统计,及时掌握居住人员的情况,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3. 2.3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制止,必要时报派出所协助处理。3.3管理处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服务区域房屋出租情况,每天巡视留意该房屋进出人员是否经常变动,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管理员进行处理,并上报部门。4.0方法
2、和过程控制4.1出租物业:凡小区/大厦内除旅店业外以经营为目的向他人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含居住、行政人事部、商业用房。4.2暂住人员:指非深圳市户籍人员。4.3居住证:深圳市公安局签发的居住证明。4. 4出租物业、承租人的管理4. 4.1物业管理处协助公安机关对出租人进行管理,要求租住人员遵守出租物业治安管理规定,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5. 4.2业主或物业管理处在租赁合同中必须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业主或物业管理处不得将住宅楼、未设立专用烟道的商用综合楼出租、出借给他人兴办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振动、热污染的服务项目。6. 4.3通过物业管理处出租的物业,租赁人员必须严格把关,严禁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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