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LPM-WI754-KF01-01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作业指导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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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O目的规范和明确做好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续筹等工作职责和适用范围。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2.0适用范围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等。3.0职责部门/岗位工作内容频次总经理审批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和使用方案。1个工作日副总经理审核各管理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和使用方案。1个工作日财务管理部对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监督权。及时工程技术部每年初统计各管理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每年一次各管理处按相关法规要求收取专项维修资金;每年初制订专项维修使用计划;编制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每季度向业主公示专项维修资金收支情况。每月每年一次随
2、时每季度40定义4.1 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4.2 2专项维修资金续筹,是指业主分户账面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专项维修资金续筹过程,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4.3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5.1 方法和过程控制5.2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的标准5.2.1 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标准严格按照建设部令第165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5.2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和管理5.2.1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由物业所在
3、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委托的当地商业银行开立的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代管。5.2.2房屋竣工支付使用在一年以上的,自保修期满后第一个月起,管理处按月向业主收取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发生变更的,原业主所交的专项维修资金不予退还。文件名称: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作业指导书版次:DKSi文件编号:T1PM-WI754-KF01-01修改状态:0天利物禀Ti1evProoertv编制姜黎黎审核杨朋辉批准黄秀华5.2.3业主大会成立后,按照建设部令第165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委托当地一家商业银行开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办理账目移交业主委员会。5.3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5.3.1专
4、项维修资金使用原则,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5.3.2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程序分为:业主大会管理前使用程序、业主大会管理后使用程序和紧急使用程序三种情况,须严格按照建设部令第165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5.3.3管理处每年10月初向工程技术部提交下年度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使用专项维修资金计划(或建议);5.3.4工程技术部于10月中旬前审核、汇总、编制计划及工程预算,报副总、总经理及物业集团相关领导审批,重大工程及涉及范围广的维修工程项目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5.3.5管理处在计划及工程预算审批后,编制维修工程涉及范围内业主专项维修资金分户分摊明细表,并
5、形成年度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计划报告(明确维修工程项目的维修依据、目的和意义)提交业主委员会审批。管理处应协助业主委员会依法召开相关会议通过年度维修工程计划。5.3.6工程技术部按照业主委员会批准的年度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计划制度具体(分期)维修工程项目计划及预算。5.3.7工程技术部按照建设部令第165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本作业指导书进行组织专业鉴定,并出具专业鉴定书及施工计划,报副总、总经理及物业集团相关领导审批,重大工程及涉及范围广的维修工程项目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5.3.8 管理处致函业主委员会具体(分期)维修工程项目计划及预算,协助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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