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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深化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落实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和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要求,细化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内容,规范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我部制定了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3年12月31日(此件社会公开)抄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司法部、人民银行、国资委、证监会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3年1月4日印发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2、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及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为规范企业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和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以下简称临时报告)的编制,制定本准则。第二条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编制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保障报告的规范性。(-)相关环境信息的表述应当真实、准确、客观,不得作出误导性判断,不得含有夸大、欺诈、误导或内容不准确、不客观的词句;(二)使用的术语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规定和行业规范、行业惯例等约定;(三)涉及排放量等较为重要的数据,测算数据时使用的监测、核算等相关方法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领域
3、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规定和行业规范、行业惯例等约定,如无相关可参考的环保或行业规范的,应当说明具体的选取方法和选取理由;(四)使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重量单位、体积单位、浓度单位、强度单位、毒性单位、货币金额等除特别说明外,应当使用符合国内标准和计量习惯的单位;(五)使用的语言、表述应当通俗易懂,便于公众理解,增强报告的易读、易懂性;(六)应当遵循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和排污许可等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企业可以增加披露所使用的其他的行业分类规范、数据、资料作为参考。第三条重点排污单位年度报告应当至少包含本准则第四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环境信息。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
4、业年度报告应当至少包含本准则第四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环境信息。符合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规定情形的上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和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以下简称发债企业),属于重点排污单位或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按照上述条款披露环境信息,同时披露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环境信息。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依法设置排污口但不属于重点排污单位和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按照重点排污单位相关要求披露环境信息,同时披露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环境信息。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依法不设置排污口的,年度报告应当至少包含本准则第四条至第八条、第十六条至第
5、十七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环境信息,以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涉及的环境信息。第二章年度报告第一节目录和名词解释第四条年度报告封面应当载明企业的中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报告年度、编制日期等。年度报告扉页应当刊登如下承诺:企业负责人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管环保工作负责人或环保机构负责人保证年度报告中环保信息及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第五条企业应当依据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文件,对可能造成公众理解障碍或者具有特定含义的术语作出准确、通俗易懂的解释。第二节关键环境信息提
6、要第六条企业应当对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情况、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变更情况、污染物排放以及碳排放情况等进行摘要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年度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变更,包括新获得、变更、延续、撤销和正在申请等情况;(二)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和碳排放情况,包括各种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及利用处置量,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量,碳排放量等;(三)年度受到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司法判决等情况。第三节企业基本信息第七条企业应当披露以下基本信息:(-)中文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行业类别、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二)属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集体企业、上市公司、发债
7、企业等企业性质,以及属于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等情况;(三)主要产品与服务、生产工艺的名称,以及生产工艺属于国家、地方等公布的鼓励类、限制类或淘汰类目录(名录)的情况。第四节企业环境管理信息第八条企业应当披露有效期内或正在申请核发或变更的全部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包括但不限于排污许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等)的相关信息:(-)许可名称、编号、获得许可的审批文件、核发机关、获取时间和有效期限;(二)主要许可事项。第九条企业应当披露环境保护税缴纳信息:(-)环境保护税分税目缴纳额、实际缴纳总额;(二)依法依规享受税收减征或免征的情况。
8、第十条企业应当披露依法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信息。第十一条企业应当披露环保信用评价等级。年度环保信用评价等级有变化的,应当全部披露。第五节污染物产生.治理与排放信息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披露安装和运行的全部污染防治设施信息:(-)污染防治设施的名称、对应的产污环节、处理的污染物、对应排污口的名称、编号;(二)年度非正常运行的设施名称、排放的污染物、次数、日期及时长、主要原因;(三)污染防治设施由第三方负责运行维护的应当提供运维方信息。第十三条企业应当披露主要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排放相关信息(包括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污口的数量;主要排污口各项污染物的实际排放总量、水污染
9、物日均浓度的年度平均值、大气污染物小时浓度的年度平均值;各排污口安装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设备及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情况;(二)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名称,各监测点位主要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实际排放总量、实际排放浓度;(三)全年生产天数、自行监测天数(次数)、达标次数、超标次数;委托的第三方检(监)测机构进行自行监测的,应当提供第三方机构名称、资质等相关信息。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披露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贮存、流向和利用处置信息:(一)名称、种类、成分、等级(一类或二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二)产生量、贮存量、利用处置方式和利用处置量;(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或设施的类型(一类或二类)、面积、累计
10、贮存量和经纬度坐标等;(四)委托他人利用处置的,应当提供受托方名称、资格和技术能力,以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运输、利用、处置情况。企业应当披露危险废物的产生和利用处置信息(包含企业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和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名称、废物代码、主要有害成分、危险特性等情况;(二)产生量、贮存量、利用处置方式与利用处置量、累计贮存量;(三)贮存、处置场所或设施的面积和经纬度坐标等;(四)委托他人利用处置的,应当提供受托方名称、资质以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第十五条企业应当依据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等,披露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形态(液体、气体、固体)、
11、毒性、排放浓度、排放总量等情况。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披露噪声排放监测点位名称、位置、执行标准、排放限值、实际排放值等信息。第十七条企业应当披露施工扬尘、装卸物料采取的防治扬尘污染的主要措施。第十八条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应当披露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应编制公开的次数、实际编制公开的次数和发布信息。第六节碳排放信息第十九条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披露碳排放相关信息:(-)年度碳实际排放量及上一年度实际排放量;(二)配额清缴情况;(三)依据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标准或技术规范,披露排放设施、核算方法等信息。第七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信息第二十条企业应当披露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信
12、息:(-)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原因;(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情况、评估与验收结果。第八节生态环境应急信息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披露生态环境应急信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备案机关、备案编号;(二)现有生态环境应急资源;(三)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及处置情况。第二十二条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等区域应当采取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企业,应当披露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包括响应时段、预警等级、绩效分级结果、预警措施要求、措施实际执行情况等信息。第九节生态环境违法信息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披露受到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时间、处罚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等信
13、息。企业应当披露受到的生态环境司法判决信息,包括判决书下达时间、判决机关、判决书文号、判决书原文等信息。生态环境司法判决包括因针对企业的环境行政行为(包括许可、处罚和强制措施)引发的行政诉讼裁判;因企业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引发的行政、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裁判调解以及磋商;因企业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引发的侵权民事诉讼的裁判。第十节本年度临时报告情况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就环境信息临时披露情况,披露年度临时报告发布数量和主要情况等信息。第十一节相关投融资的生态环保信息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存托凭证、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银行贷款等形式进行融资的
14、,应当披露融资形式、金额、投向等信息,以及融资所投项目的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信息。发债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存托凭证、可交换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银行贷款等形式进行融资的,应当披露融资形式、金额、投向等信息,以及融资所投项目的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信息。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信息披露参照本准则第八条、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等条款所涉及的内容。第三章临时报告第二十六条临时报告封面应当载明企业的中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报告时间等,临时报告封面载明的报告时间不得早于实际披露时间。临时报告扉页应当刊登如下
15、承诺:企业负责人保证临时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管环保工作负责人或环保机构负责人保证临时报告中环保信息及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披露以下基本信息:(-)中文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行业类别、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二)属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集体企业、上市公司、发债企业等企业性质,以及属于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等情况。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就排污许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等生态环境行政许可新获得、变更、撤销等情况,披露变更事项、批复机关、批复文件文号、批复时间、批复原文内容等信息。企业应当就受到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情况,披露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时间、处罚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等信息。企业应当就受到的生态环境司法判决,披露判决书下达时间、判决机关、判决书文号、判决书原文等信息。企业应当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披露协议签订时间、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原文等信息。企业应当就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披露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污染物、最终认定等级等信息。企业对已披露的环境信息进行变更时,应当披露变更事项、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