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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目录第一聿总则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三聿形式和范围第四聿程序和实施第五章保障和监督第六章法律立任第七聿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股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第三条法律援助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和保障人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法律援助保障体系,将法律援助相关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需要,促进法律援助均衡发展。第五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第七条律师协会应当指导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群团组织、事
3、业单位、社会组织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等方式为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税收优惠。第十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的法律援助宣传教育,普及法律援助知识。新闻媒体应当枳极开展法律援助公益宣传,并加强舆论监督。第十一条国家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4、,支付法律援助补贴。第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本机构具有律如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可以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就近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第十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依法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第十五条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择优选择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股务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负有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支持和保障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和规范法律援
5、助志愿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人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依法提供法律援助。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组织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和法学专业学生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等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志愿者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机制,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志愿者等在法律服务资源相对短缺地区提供法律援助。第十九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股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十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第和执业纪律,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财物。第二十一条法律援助
6、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对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第三章形式和范围第二十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依法提供下列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一)法律咨询;(二)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与代理:(四)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五)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六)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第二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通过服务窗口、电话、网络等多种方式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提示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并告知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和程序。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
7、托辨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第二十五条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人员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一)未成年人;(-)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五)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更核案件被告人:(六)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第二十六条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以及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法律援助机构
8、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后,应当指派具有三弟以上相关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时,不得限制或者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第二十八条强制医疗案件的被中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第二十九条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第三十条值班律师应当依法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
9、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第三十一条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请求发给抚恤金:(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八)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一)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
10、益:(-)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四)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三条当事人不跟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或者决定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第三十四条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搐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工作需要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第四章程序和实施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在办理案件或者相关事务中,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当事人有
11、权依法申请法律援助。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发现有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三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法律援助机构收到通知后,应当在三日内指派律师并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保障值班律师依法提供法律帮助,告知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依法为值班律如了解案件有关情况、阅卷、会见等提供便利。第三十八条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第三
12、十九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办案机关、监管场所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申请转交法律援助机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值班律师提出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援助申请的,值班律师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申请转交法律援助机构。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法律援助的,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中诸。法定代理人侵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可以代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代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第四十一条因经济困难申
13、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当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法律援助机构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或者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核查工作,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四十二条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第四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决定给予法律
14、援助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H起三H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第四十四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决定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一)距法定时效或者期限届满不足七日,需要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行政更议:(-)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援助机构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受援人应当及时补办有关手续,补充有
15、关材料。第四十五条法律援助机构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法律法规对向特定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有其他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六条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者终止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不得损害受援人合法权益。第四十七条受援人应当向法律援助人员如实陈述与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情况,及时提供证据材料,协助、配合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四)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五)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经被撤销:(六)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七)受援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法律援助:(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援助人员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第四十九条申请人、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H起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维持法律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