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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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年1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12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公权力行使,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第三条优
2、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需求为导向,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践行服务理念,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推动实现政务服务简约高效、要素获取便利快捷、惠企利民政策精准易享、发展机会公平可及、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舒心满意,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包容、可预期的良好环境。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领导责任、工作推进、考核评价、督导问责工作体系,统筹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及时协调、研究解决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
3、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具体工作措施,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强化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的意识,转变重管理、轻服务的观念,做到有需必应、无事不扰,当好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服务员。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营商环境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机制,鼓励支持在法治框架内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措施,并复制推广先进地区的改革措施。哈尔滨
4、新区、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哈大齐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应当加强改革系统集成,先行先试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措施,发挥其优化营商环境示范引领作用。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对设区的市(地)、各类园区(省级以上自主创新示范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按年度分别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并排序。省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应当将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作为衡量营商环境水平的主要依据,重点采取问卷调查、电话访谈、实地调研和直接听取市场主体意见建议等方式进行综合评价,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
5、得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正常工作,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任I可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应当委托专业性强、公信力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营商环境考核制度。县级以上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同级有关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下一级人民政府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通报被考核单位,抄送被考核单位的本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营商环境评价、考核结果,及时调整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营商环境评价、考核结果作为设区的市(地
6、)、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及其派出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综合评价依据,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营商环境评价、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各种媒体宣传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政策措施、首创经验和典型做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第十二条每年n月I日所在周为黑龙江省企业家宣传周弘扬企业家精神。第十三条市场主体应当加强企业合规性建设,依法依规经营,恪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自觉维护市场秩序。第二章政务环境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行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我帮办等工作机制,为市场主体和
7、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便利、规范的政务服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体系,加强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协同管理和服务,推动政务服务运行标准化、服务供给规范化、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办事便利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服务场所、政务服务平台和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建设、运行管理,实行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完善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发布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办事指南,并实行动态调整机制。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统一的政务服务机构,建立政务服务事项进驻负面清单制度,除场地限制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实行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办理。政务服务机构应当
8、建立健全预约办理、预审咨询、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归并办理、综合窗口出件等制度,按照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提供办事服务,不得额外增加或者变相增加办理环节和申请材料。政务服务机构应当设置自助办事设备,并指定专门的工作人员提供服务;设置综合咨询窗口,统一提供涔询、引导服务;设置帮办代办窗口,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帮办代办服务;设置跨省通办、省内通办窗口,提供异地办事服务;设置办不成事反映窗口,解决办事过程中遇到的疑难事项和复杂问题;在政务服务场所设置评价专区,通过评价器、评价二维码、手机短信、N呈序等方式,接受当事人对政务服务的评价。对差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核实,事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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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 优化 环境 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