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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隆尧县农业农村局责任清单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对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从事农业种植以及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农产品生产行为是否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河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以及国家部委公告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二)监督检查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依法提出整改意见或组织查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和质量追溯制度是否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制度和应急机制是否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是否制定并组织
2、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社会监督制度是否建立;对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是否建立记录制度等。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情况,组织开展重点环节、重点区域和重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二)针对社会关注度高、具有质量安全隐患等问题,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三)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标准化生产基地等生产单位进行综合督查。(四)根据投诉举报,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要求被检查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查阅
3、、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三)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责令停止销售。五、监督检查程序(一)根据上级统一部署以及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计划,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二)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公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三)监督检查要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相关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可以委派技术人员开展必要的行政指导和相关生产技术指导。(四)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五)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
4、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置。(二)对被检查人的违法行为要记入管理档案。(三)对被检查人违法情节比较严重或者连续违法的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约谈其主要责任人。(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二)对全县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县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一)许可资格: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种子经营者是否持续具备规定的许可条件,是否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种子经营者是否建立健全种子经
5、营档案。(二)安全管理:种子经营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情况,使用的法规、规范、标准是否齐全并现行有效,种子经营活动记录和技术档案,种子质量事故应急措施和处理预案。(三)设备管理:主要检验包装、仓储等设备设施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仪器设备检定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对全县种子经营单位每年组织开展春秋两季监督检查,并视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二)在春秋两季定期开展全县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具体抽检种类、范围、批次按年度计划确定。针对消费者投诉举报多,或者其他部门通报的品种类别,组织开展计划性监督抽查。(三)针对消费者高度关注或者有重大质量隐
6、患的种子组织专项执法检查。(四)组织开展对种子经营单位的突击检查和暗访;根据领导指示、媒体曝光、投诉举报、抽检情况等线索开展突击检查。四、监督检查程序(一)确定监督检查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二)调查取证。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开展调查、检查、收集证据等工作,调查人写出调查报告。(三)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四)制作监督检查报告。需要移交的,依照职能分工,移交司法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五)15日内将监督检查结果告之监督检查对象。(六)跟踪监督处理意见、建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一)对种子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对有不良记录的种子经
7、营单位要增加监督检查频次。(二)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对违法经营的种子要严格按照种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对违法违规的企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三)对全县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县植物新品种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植物新品种权相应许可事项符合情况;植物新品种生产经营是否符合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二)监督检查县各项工作是否落实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情况是否依法提出整改意见或组织查处;执法行为是否规范等。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对植物新品种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许可
8、事项符合情况及生产行为按照10%的比例进行每年两次的重点抽查。(二)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包括现场检查和产品抽检。四、监督检查程序(一)确定监督检查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二)调查取证。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产品抽检等方式,开展调查、检查、收集证据等工作。(三)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四)制作监督检查报告。需要移交的,依照职能分工,移交司法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五)15日内将监督检查结果告之监督检查对象。(六)跟踪监督处理意见、建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一)对植物新品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抽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
9、为的,根据违法性质、违法情形,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措施。(二)责令违反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三)在紧急情况下,对涉及侵权的植物新品种实施封存或扣押。(四)对全县农药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辖区内的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者。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农药管理条例执行情况,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者是否按要求进行,对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按农药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罚。(二)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者是否按要求进行,对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按规定进行处罚。农药经营告知制度是否全覆盖。是否整建制禁止销售、使用剧毒、高毒、高风险农药。农业生产者不按照国家、省有关规
10、定使用农药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农药药害是否及时妥善处理。三、监督检查方式(一)进行农药市场监督抽查。根据上级统一安排,每年至少开展2次农药抽样。对于发生药害和特殊事件的需要,应当随时抽取进行质量检测。(二)检查指导农药经营告知公示情况。对于经营告知的农药进行标签标识检查和质量抽检。(三)开展高风险农药监控。确定农药风险监测员,做好调查、预警和监测工作,按要求报送相关信息材料。(四)及时妥善处理农药药害事故。对于销售假冒伪劣农药和不负责任随意超范围推销农药的责任方要依法处理。(五)定期和不定期地到辖区农药生产企业检查。检查企业的农药登记证、农药标签是否有违规情况,产品
11、的质量是否合格,是否有非法添加隐性成分的情况。(六)加强对于农药使用的监督检查。根据农药管理条例之规定,对于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农业生产者不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使用农药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监督检查程序(一)根据年度抽检计划,依法按程序进行抽检,要求2名以上执法人员亮证抽检,要出示抽检计划或相关文件,按要求封样和告知,按时限要求进行检测。(二)检查农药药害事故处置情况。局应当成立以植物保护部门牵头的农药药害事故鉴定小组,成员为3-5名有关专家组成,在发生药害时,由农药药害事故鉴定小
12、组组织专家到现场进行勘查,分析药害原因,确认责任方,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按程序抽取引起药害的农药到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由相关部门处理。(三)加强对于农药使用的监督检查。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于农药使用者进行用药检查。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一)抽检的质量不合格产品,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二)在市场检查中,对于未按规定执行经营告知制度;在禁止区域销售剧毒、高毒、高风险农药等违规行为的,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三)对于造成药害的农药经营单位,药害是因为农药产品质量不合格引起的,
13、由县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对农药经营单位进行处罚。(四)做好高风险农药监测工作。对农业生产中容易发生药害、人畜中毒、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农业生态环境安全事故等的农药品种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及时按要求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局将汇总审核上报上级业务部门。(五)定期或不定期的到农药生产企业进行检查。检查企业的农药登记证、农药标签是否有违规情况,产品的质量是否合格,是否有非法添加隐性成分的情况。对发现的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六)做好农药使用的监督检查。根据农药管理条例之规定,对于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
14、款。对农业生产者不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使用农药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对全县肥料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的。二、监督检查内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中添加农药成分的。三、监督检查方式根据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15、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四、监督检查程序(一)确定监督检查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二)调查取证。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开展调查、检查、收集证据等工作,调查人制作相关文书。(三)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四)制作监督检查有关文书。需要移交的,依照职能分工,移交有关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五)跟踪监督处理意见、建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发现违反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六)对全县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市农业转基因产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农业转基因产品标识相应许可事项、审批手续符合情况;农业转基因产品生产、加工和经营是否符合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单位是否符合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对所有农业转基因产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的企业和个人许可事项符合情况及生产行为进行每年两次的重点抽查,并对其生产加工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条例进行评审,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