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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正草案对照表)原条款拟修正条款笫五条I县级以上人民政府I生态环境I行政I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笫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公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情况后,公众意见较大或者认为对大气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应当组织听证会,公开听取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第
2、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公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情况后,公众意见较大或者认为对大气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应当组织听证会,公开听取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证结果证结果作为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未取得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建设项目,I县级以上I生态环境I行政I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为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未取得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十六条向大气排放工业废气、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运营单位,以及其他按
3、照规定I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向层级竺旦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排放污染物的名称、种类、浓度、总量和削减量、排放方式、治理措施、监测要求等内容。排污总量和削减量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大气污染物排污总量计划和相关技第十六条向大气排放工业废气、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向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排放污染物的名称、种类、浓度、总量和削减量、排放方式、治理措施、监测要求等内容。排污总量和削
4、减量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大气污染物排污总量计划和相关技术规范核定。术规范核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改造、完善环保设施等措施,落实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削减量。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改造、完善环保设施等措施,落实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削减量。第十八条本省实施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制度,建立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和监控平台,按照国家有关监测和评价规范要求,对大气污染物实施监测。I县级以上I生态环境建主管部门根据监测结果在当地主要媒体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空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空气质量日报等公共环境质量信息,各级气象主管部门所属
5、的气象台(站)根据环境质量信息发布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和生活服务指导。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设区的市的空气质量状况。第十八条本省实施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制度,建立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和监控平台,按照国家有关监测和评价规范要求,对大气污染物实施监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监测结果在当地主要媒体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空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空气质量日报等公共环境质量信息,各级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根据环境质量信息发布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和生活服务指导。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设区的市的空气质量状况。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络建设规划,由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会同
6、气象等有关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络建设规划,由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气象等有关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九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对其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进行自行监测或者委托有环境监测资质的单位监测。监测结果由单位主管环境工作的负责人审核签字,原始监测记录至少保存三年。I重点污染源单位I应当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和数据传输。I重点污染源单位I由省、设区的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同境容量、
7、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第十九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对其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进行自行监测或者委托有环境监测资质的单位监测。监测结果由单位主管环境工作的负责人审核签字,原始监测记录至少保存三年。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和数据传输。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由省、设区的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
8、。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平台公布其污染物排放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公众监督。排污单位的环境信息应当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征信系统。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平台公布其污染物排放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公众监督。排污单位的环境信息应当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征信系统。第二十条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可以随机现场检查。被检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应当为被检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
9、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以及可能第二十条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可以随机现场检查。被检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应当为被检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以及可能导致环境执法证据灭失或者隐匿的,I县级以上I生态环境匠典主管部门依法对有关设施、场所、物品、文件、资料采取查封、扣押、登记等证据保全措施。导致环境执法证据灭失或者隐匿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有关设施、场所、物品、文件、资料采取查封
10、、扣押、登记等证据保全措施。第二十二条大气污染突发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I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发布大气污染应急公告,可以采取责令排污单位限产停产、机动车限行、扬尘管控、中小学校、幼儿园停课以及气象干预I等应对措施I,并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第二十二条大气污染突发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
11、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并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人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人民民政府批准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政府批准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定本行政区域排放总量控制计划,逐年减量,并行政区域排放总量控制计划,逐年减量,并组织实组织实施。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由县级以上生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由生态环境主态环境市主管部门
12、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起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起草,报本级人民政草,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府批准。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第二十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未完成年门,对未完成年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的区域,暂停审批的区域,暂停审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直境影响评价文件,直至达到总量控制要求。至达到总量控制要求。第二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
13、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生活用型煤。第二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生活用型煤。第二十九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第二十九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城市建设,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不再新建燃煤集中供热站;新建居民住宅、商业综合体等应当使用清洁化能源取暖。在燃气管网和集中供热管
14、网覆盖的区域,不得新建、扩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的供热设施,原府应当统筹规划城市建设,I在城镇规划区全面发展集中供热,优先使用清洁燃料。在燃气管网和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新建、扩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的供热设施,原有分散的中小型燃煤供热锅炉应当限期拆除或者改造。有分散的中小型燃煤供热锅炉应当限期拆除或者改造。新增一条位于空气质量不达标城市的重点用车单位应当建立门禁系统,重点用车单位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第规划时理规划高度,三十条城市人民政,按照有利于大气污城市建设空间布局,预留城市通风廊道。府编制或者修改城市染物扩散的原则,合控制建筑物的密度、第三十条城市人民政府编制或者修改城市规
15、划时,按照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原则,合理规划城市建设空间布局,控制建筑物的密度、高度,构建区域生态大气廊道。第关停被运行,排污许三十九条排放总量替代项目未完成拆除、替代项目的,替代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县阂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可证。第三十九条排放总量替代项目未完成拆除、关停被替代项目的,替代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运行,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排污许可证。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发展I电动、燃气等I新能源汽车,I推广使用清洁燃料加快I充电桩、加气站等配套I基础设施建设,I支持在用机动车加装其他燃料系W鼓励柴油车、出租车医用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完善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国家机关和公交、出租车、环卫等行业购置、更新车辆应当优先选购新能源汽车,并享受国家和省有关税费、信贷、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在用机动车加装其他燃料系统的管理和变更工作。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发展新能源汽车,加快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柴油车、出租车及时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完善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国家机关和公交、出租车、网约车、渣土车、商混车、环卫、物流配送等行业购置、更新车辆应当优先选购新能源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