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向科技服务管理及经费管理暂行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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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横向科技服务管理及经费管理暂行条例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科技工作方针,发挥我校科技综合优势,在确保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根据合同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科学技术处科技开发服务部是代表学校唯一对外承接和组织为工业企业和社会各界(简称横向)进行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简称“四技服务”)的管理部门,并负有参加和组织技术交易会、科技洽谈会、技术信息发布会,利用因特网发布成果等职责,以大力推广我校科技成果。横向科技开发和服务工作是学校的功能之一,是教师科技人员评定职称
2、、晋级、享受岗位津贴等的重要依据。教师科技人员的科研经费数额按实际到帐数额使用一次,评定职称等方面的有关证明必须由科学技术处科技服务部认可和盖章后,方才有效。科技开发工程总公司归科学技术处管理,教师的横向科研经费到公司后纳入学校的科研经费总量,在教师聘定职称等时有效。工程类项目由科技开发工程总公司管理,项目等同横向科技项目,其管理条例由科学技术处负责制定实施。第三条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所有横向科研经费的使用必须在保证完成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指标和任务的前提下进行。(一)所有经过科学技术处签订合同的横向项目经费必须进入学校财务处账户。引入经费要随附技术合同,注明支付单位全称,明确项目负责人。合同由科技开
3、发服务部校核,按项目立户。财务处签发项目经费卡,经费卡由项目责任人保管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二)项目款到校后,根据实际到款数提取管理费,所有技术合同提取6%管理费(不含水电等成本)。(提取管理费的使用办法见实施细则一)(三)各类别项目中凡订立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合同的,由科技开发服务部代为办理减免税手续,不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合同或收入均由项目组负责交纳税收,校财务处代扣统一交纳。(四)为鼓励横向大项目进入学校,对一个项目负责人年总量累计达50万元经费的(不含转出学校的经费),其超出50万元的经费部分按3%的比例提取管理费。(五)院(实验室、中心、所)需再收取管理费的,由各院(实验室、中心
4、、所)自定比例,并向科学技术处科技服务部和财务处备案。该管理费由校财务处代扣,直接返回院院(实验室、中心、所)部门基金。(六)离退休人员对外承接的项目,并在科学技术处签订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是离退休人员),按5%上交学校管理费(符合免税的合同同上办理,其余税收自负),其超出50万元的经费部分按3%的比例提取管理费,院(实验室、中心、所)不再收取管理费,技术所有权属学校所有。(七)所有横向科技经费,其开支均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经费报销由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所有报销必须符合财务制度。劳务费、技术中介费等无发票的,应填写科研酬金发放单,由经办人、项目负责人签字,在规定比例范围内提取,个调税自
5、负。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及各项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八)横向科技经费可用于:L材料费2 .设备费3 .调研费4 .协作费5 .劳务费等其他费用6 .研究生助研津贴(具体内容见实施细则二)(九)需其他单位协作完成的项目,要与协作单位签订协议,按协议经科学技术处审批后付款给协作单位,并由协作单位开具正规发票,此类项目收取1.5%的管理费(该管理费不用于学院科研奖励,交由科学技术处用于办理税务发票所用费用),仍统计为横向引入经费。(十)横向科研经费到帐后,其劳务费、成果评审费、技术中介费、招待费、礼品费、交通费、汽车维护费包括保养费、保险费(不含出险理赔费用)、汽油费、维修费、停车费、过路过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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