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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郴州市苏仙区审计局责任清单(共11项)一、部门职责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法律依据备注1主管全区审计工作。负责对全区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全区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对区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及区审计局“三定”规定中主要职责部分的第一项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
2、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区审计局“三定”规定中主要职责部分的第一项执行审计通知、审计取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审计处理处罚、出具审计报告等法定程序。审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并出具整改报告。区审计局“三定”规定第一项、审计准则第一百六十七条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审计局报告审计工作。审计法第九条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法律依据备注2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我区审计工作方针、政策,参与制定我区财政经济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审计业务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划,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审计
3、工作规划以及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拟订有关审计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区审计局“三定”规定中主要职责部分的第二项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区审计局“三定”规定中主要职责部分的第二项参与制定我区财政经济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区审计局“三定”规定中主要职责部分的第二项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审计法第三条及区审计局“三定”规定中主要职责部分的第二项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决定。审计法第四十七条、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
4、十四条、区审计局“三定”规定中主要职责部分的第六项3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和向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以及管理体制、机制建设的建议。以审计情况专报、审计督促整改通知书、审计建议约谈函、审计建议问责函的形式加强审计成果的开发运用,促进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区审计局“三定”规定中主要职责部分的第三项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法律依据备注4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年度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区政府和市审计局提出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
5、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审计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及区审计局“三定”规定中主要职责部分的第三项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法第四条第一款及区审计局“三定”规定中主要职责部分的第三项受区政府委托草拟向区政府、区人大报送的关于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审计法第四条第二款向区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审计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区审计局“三定”规定中主要职责部分的第三项向区政府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审计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法律依据备注5审计
6、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根据区审计局“三定”规定中主要职责部分的第四项第1目区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及区审计局“三定”规定中主要职责部分的第四项第2目乡镇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法第十六条及区审计局“三定”规定中主要职责部分的第四项第3目区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审计法第十六条及区审计局“三定”规定中主要职责部分的第四项第2目区属国有企
7、业和区政府规定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审计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及区审计局“三定”规定中主要职责部分的第四项第7目区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区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审计法第二十三条及区审计局“三定”规定中主要职责部分的第四项第8目区政府投资和以区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结算、决算。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及区审计局“三定”规定中主要职责部分的第四项第5目区政府接收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以及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法第二十四条及区审计局“三定”规定中主要职责部分的第四项第9目
8、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法律依据备注对区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第五条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区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审计法第二十六条及区审计局“三定”规定中主要职责部分的第四项第10目6按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区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它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组织实施区管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审计法第二十五条及区审计局“三定”规定中主要职责部分的第五项组织实施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
9、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审计法第二十五条及区审计局“三定”规定中主要职责部分的第五项根据区委、区政府的要求,对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五项对属于有关主管部门管理的领导干部进行审计的,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商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年度审计建议名单,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决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十三条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法律依据备注7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
10、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组织专项审计调查。区审计局“三定”规定中主要职责部分的第六项对区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组织专项审计调查。审计法第二十七条及区审计局“三定”规定中主要职责部分的第六项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审计局报告调查结果。审计法第二十七条8负责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组织实施。承担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审计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及区审计局“三定”规定中主要职责部分的第七项9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
11、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区制定、组织实施审计质量控制办法,开展审计执法检查,检查审计执法质量。审计准则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及区审计局“三定”规定中主要职责部分的第八项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区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区审计局“三定”规定中主要职责部分的第八项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10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组织审计专业培训。开展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现场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审计法第二十九条及区审计局“三定”规定中主要职责部分的第九项开展对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出具检查报告或结论,并将相关事项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审计法第三十条、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及区审计局“三定”规定中主要职责部分的第九项11承办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O按区政府要求办理。区审计局“三定”规定中主要职责部分的第十二项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一)涉及职责边界的相关职能:1.区审计局的相关职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党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主要领导干部”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无四、公共服务事项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