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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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为依法规范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切实维护校外培训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学员预付费监管,根据XX民办教育促进法XX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XX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一、监管对象1 .本办法中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经民政部门登记,采用预付式消费开展经营活动的、注册地注册地是指机构所在的区(县
2、、市),下同)在我市范围内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二、账户开设2 .机构自主在我市范围内选择一家银行开设唯一的户名为“机构名称+预收费资金托管专户”的预收费专用托管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门用于收缴学员预付费用,并报注册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专户信息在“XX”平台进行公开,公开信息应包括校外培训机构专户的户名、开户银行等基本信息,接受社会监督。3 .机构申请开立专户时,应当与开户银行签订预收费资金托管协议,明确委托授权内容、资金拨付方式、数据安全、免责条款等权利和义务。4 .因终止办学或合并、分立、更名、变更举办者等原因需变更专户信息的,机构应当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完成专户变更,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
3、注册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三、规范收费管理5 .机构开展培训应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并在缴费前与接受培训方监护人签订培训服务合同,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6 .机构向学员预收的费用(包括通过移动支付、线下现金支付、银行转账支付等方式)须全部缴入本机构向机构注册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专户中,不得使用其他账户收取。机构不得诱导学员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费用。机构总部不得划转、归集分支机构预收费资金。7 .义务教育阶段非营利性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与标准应在办学场所、机构运营网站等显著位置以及“X
4、X”平台上提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8 .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且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收费时间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30天收取费用。9 .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员开具发票,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以举办者或其他名义开具收付款凭证,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款凭证。10 .鼓励机构实施先培训后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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