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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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附件1:辽宁省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会计专业技术人才的要求,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才,建设高素质的会计人才队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在辽宁省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会计中介机构、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在职人员,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资格,适用本标准。第三条正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评结合制度,由符合条件的在职人员按照程序和要求进行申报。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资格人员需参加全省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统一考试。考试成
2、绩合格的人员方可参加评审,评审每年进行1次。评审未通过人员,考试成绩三年内有效。省财政厅负责统一组织全省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组建高级会计师任职条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依据评审标准和评审规则,对申报人员的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独立开展评审工作。评委会办事机构设在省财政厅。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基本条件申报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职业操守,具备下列条件: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2 .诚信执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没有因工作或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3 .爱岗敬业,近5年在单位每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第六条学
3、历、资历条件申报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第七条破格条件对于不具备上述学历(大专以下学历)或资历(任高级会计师满3年,不满5年)条件,但任高级会计师工作期间学术水平或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破格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考评。1 .入选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2 .被财政部聘为会计咨询专家;3 .获得省(部)级二等奖(等级内额定人员)以上奖励;4 .获得国务院各部门、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含五一奖章)的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的负责人)等荣誉称号。第八条学术水平和能力申报人员应精通会计专业理论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研
4、究能力,能够指导高级会计师工作、讲授会计专业课、指导会计专业研究生毕业论文,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 .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2篇以上;2 .在具有国内统一CN刊号、公开出版发行的经济管理类学术刊物上发表会计或相近专业论文5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至少3篇);3 .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或译者)公开出版财务会计类学术著作,或教材、译著;4 .参与编写正规出版社出版的财务会计类学术著作、教材或译著,本人独立撰写(翻译)两个以上主要章节;5 .作为课题负责人(或主要参与者)组织完成省部级以上财务会计或相关专业科研项目。在省级以上会计学会论文评选中获奖,或者结合本
5、单位会计管理工作实际独立撰写会计案例被评审专家认同,或在省级部门举办的财会人员培训班讲授专业课程,可以替代上述1篇论文。第九条工作业绩和能力1单位(不包括会计中介机构)申报人员。申报人员应主持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具备运用财务会计等综合知识,解决单位重大、复杂、疑难财会及相关领域问题的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贯彻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加强内控建设、运用管理会计、推行会计信息化和会计档案电子化等会计管理工作中,业绩突出,得到省级相关部门或市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可、推广或表彰;(2)组织完成企业改组改制、兼并重组、上市等重大事项;或主持、参与事业单位等改革改制,创新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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