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法性审查责任追究及容错免责实施办法(县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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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合法性审查责任追究及容错免责实施办法(县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促进依法行政,营造支持改革、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允许试错的良好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政府及其部门和派出机构、乡镇政府和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中对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其他人员的行为导致行政合法性审查被问责或适用容错免责的,参照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合法性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对纳入本单位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的拟作出的审查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
2、范性文件规定,开展前置审查的内部监督活动。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合法性审查责任追究,是指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参与行政合法性审查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按照本办法实行责任追究的活动。本办法所称的容错免责,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合法性审查职责过程中出现失误和过错应当受到责任追究,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容错情形,对其减轻或免予责任追究。第三条行政合法性审查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容错免责应当坚持包容审慎、客观公正、依法依规的原则。第二章责任追究的情形和方式第四条审查事项承办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查事项及合法性审查效力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3、追究责任:(一)未将审查事项依程序提交审查机构合法性审查的;(二)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三)未在集体审议时解释说明不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理由和依据的;(四)所提交的审查材料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上级政策规定的;(五)未按照规定报送审查材料或者未按照要求补正送审材料的;(六)明知审查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法,仍直接提请领导集体审议或作出决定的;(七)其他影响审查事项及合法性审查效力的情形。第五条合法性审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一)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审查意见的;(二)经审查发现合法性问题,但仍出具审查事项合法意见的;(S)
4、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当发现合法性问题而未发现的;(四)未按照规定审核承办机构送审材料,把关不严的;(五)其他怠于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合法性审查职责的情形。第六条审查事项的决策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明知审查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法,仍进行集体审议或作出决定的;(二)明知承办机构和审查机构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依法制止和处理的;(三)其他违反合法性审查规定进行决策的情形。第七条对涉密的审查事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违反保密规定造成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行政相对人隐私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八
5、条责任追究的方式:(一)批评教育;(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通报批评;(四)诫勉谈话;(五)处分。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九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四条至第七条情形,情节较轻的,可以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诫勉谈话;情节严重,造成人身、财产重大损失以及产生社会稳定、生态环境、财政和公共安全等方面恶劣影响的,通报有关部门予以处分。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一)干扰、阻碍、不配合责任追究调查的;(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三)对控告人、检举人、申诉人或者责任追究承办人员打击报复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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