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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2023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正文内容申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被申人: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申人因不服被申人于年月日作出的(2016)第0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言青答复书,于年月日向本机关申W行政复议要求予以撤金肖,并责令被申人如实公开政府信息。本机关依法受理后,被申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结。申人称:申人系村民,因有限公司地块土地使用涉及其切身利益,为核实该项目用地审批手续的合法性以及土地使用面积的真实性,申言青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于年月日向被申言青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言青,要求书面公开有限公司地块建设
2、用地批准文件及相关报批材料等政府文件信息。被申言青人于年月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言青答复书,但被申I1人的答复内容不完整、不明确,与申人的申内容不符,申言青人要求公开的是上虞风帆电器有限公司地块相关信息,但被申t人提供的是春晖互通拆迁安置地块的相关信息,两地块并不一致。第一,被申言青人提供的建设用地项目“一书三方案”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并非上虞风帆电器有限公司,其项目名稀为市年度建设用地复耕指标第一批次;第二,听证告知书及放弃听证决议是春晖互通左交拆迁安置项目安置方案等内容,与申I1人要求公开的内容无任何关系;第三,土地勘测报告宗地名为春晖互通拆迁白米堰地块,并非有限公司地块。故申人认为被申人作出的
3、政府信息公开申答复书内容违法。申t人提供的证据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表、申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016)第0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答复书、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上虞区分局地籍档案查询单、虞士资听告字(200)第号听证告知书、曹娥街道白米堰村民委员会的放弃听证决议、浙土字(C200)第号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包括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春晖互通拆迁白米堰村地块土地勘测报告。被申人(答复人)答复称:一、本案事实清楚,被申人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申人于年月日向被申人申I#公开有限公司地块的相关信息:1、征地方案(批准文号);2、土地使用权证号;3、用地批准后征地
4、补偿登记材料;4、勘测定界图报告书(包括用地范围线、使用面积、界地标等);5、用地征用愤议书及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的相关凭证;6、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三方案(规划用途);(2)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3)农用地使用方案(听证告知书);(4)补充耕地方案(村民代表大会会议纪要);(5)土地征收方案。被申人收到申人的申言青后积极针对申言青内容进行了查,通过查询档案系统,申人要求查询的有限公司地块位置位于曹娥街道白米堰村,该地块由市年度建设用地复垦指标第一批次批准,市年度建设用地复垦指标第一批次项目用地三块,拟开发区块名耦分别为春晖互通拆迁安置地块、百官街道南湖出让地
5、块和虞收乡字(200)号地块,其中白米堰村(包括风帆地块)列在春晖互通拆迁安置地块项目中。因此,被申人所公开的内容均系真实、合法、有效。除个别信息经档案查询无法查询到及不属于本单位制作的相关信息,对于被申人能够查询获取的信息均向申人告知公开。被申言青人于年月日作出()第0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答复书,将答复书及相关的信息附件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给了申人。二、本案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申人要求获取的“用地批准后征地补偿登记材料及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的相关凭证”具体由所在乡镇(街道)向被征地村支付,被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向申人告知该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制作(或保存),建议其向
6、曹娥街道查询了解并附上联系地址。综上,被申t人要求驳回申I1人的复议申被申I1人提交的证据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表、申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016)第0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答复书、虞士资征(200)号关于建设用地的批复、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上虞区分局地籍档案查询单、浙土字(C200)第号建设项目呈报材料(包括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虞士资听告字(200)第号听证告知书、曹娥街道白米堰村民委员会的放弃听证决议、虞征土字200号征地补偿愤议书、春晖互通拆迁白米堰村地块土地勘测报告。经审理查明:申言青人于年月日向被申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言青,要求公开现有限公司(实
7、际要求为有限公司)在村使用土地的以下相关信息:土地征收批准文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用地批准后征地补偿登记材料、勘测定界图报告书、征地补偿愤议书及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三方案、听证告知书等信息。被申人收到申后于年月日作出(2016)第0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答复书,书面告知申人上虞区曹娥街道白米堰村上虞市风帆电气附件有限公司现使用土地的征地批准文号为浙土字C200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虞国用(200)字第号;同时,被申宜青人向申人提供了上虞市风帆电气附件有限公司所使用土地相关的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上虞区分局地籍档案查询单、虞征土字200号征地补偿i议书、浙土字(C200)第号建设项目
8、呈报材料(包括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虞士资听告字(200)第号听证告知书、曹娥街道白米堰村民委员会的放弃听证决议、春晖互通拆迁白米堰村地块土地勘测报告等信息。对申人要求获取的“用地批准后征地补偿登记材料”以及“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的相关凭证”,被申人以具体由所在乡镇(街道)向被征地村支付,该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I1人制作(或保存)为由,建议申I1人向曹娥街道查询了解。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言青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I1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
9、)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人该行政机关的名耦、联系方式;(四)申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人作出更改、补充”。根据该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收到申t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后,应当按信息的不同情况作出有针对性的答复。本案当中,被申人在收到申人关于上虞市风帆电气附件有限公司在曹娥街道白米堰村现使用土地的征收批准文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征地补偿登记材料、勘测定界图报告书、征地补偿i议书及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三方案、听证告知书等信息公开申后,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做出了答复并提供了相应的材料,其行为并无不当,申t人要求撤生肖被申t人的信息公开申答复的请求不能成立。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如下:维持被申人于_年_月_日作出的(2016)第0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答复书。申人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市国土资源局年月0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docx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正文内容结束。